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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管理

第五节 交通管理





运输车辆管理

1989年,对区内 371台运输车辆进行年检、维护。年检维护率100%。

1993年10月,交通局交通治安派出所成立。开展整顿运输市场秩序工作,对经营者的行为
进行规范。清理审验经营者资格、经营范围和经营证照。对不具备经营条件、资格的运输业户、
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处理5起治安案件,拘留2人。为运输业户新
建12 000平方米的停车场。

1997年12月,交通局交通治安派出所撤销,其职能移交区交警大队。

1998年,区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运输管理的通知》,对汽车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对31台营
运手续不全的车辆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后准予营运。查处营运的报废车辆10台,并回收报废。针
对车辆随意停放、阻塞交通、有碍观瞻、影响市容问题,对公共场所划分了停车区,新建停车
场2处。

2000年,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区运输管理站开
展了营运车辆的营运资格审查,对营运手续不完备的23台车辆清除营运市场。组织驾驶员、乘
务员到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培训,取得上岗证 197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
没收鞭炮5万响,油漆20公斤。检查超载和客货混载车辆8辆,车上吸烟 3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2004年,对全区1132台运输车辆经营审批手续进行了规范,清理营运手续不合格和私自转
籍的车辆34台;加强车辆技术状况审理,对不符合技术条件的12台车辆限期整改后营业。取缔
老旧、报废营运车辆 7台。区交通局、交警大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出动宣传车
2台,发放传单500份,交通工作人员上路上户进行检查,设临时检查站7处,检查车辆2 853台,
查处违章车辆628台。其中:扣车13台,扣证8台,罚款60 695元,重新审批营运车辆12台。

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黑车”为重点的道路运输市场整治工作,全年共查车辆
1854辆,查处违法违章车144辆,收缴自制线路牌4块,对18名未持《从业资格证》的违章从驾
人员进行了查处。同时开展以运输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出动宣传车 2台,张贴宣传标
语25条,检查车辆550辆,查处各类安全隐患15处,整改率100%。


征费管理

养路费 1989年,境内养路费征缴机构1个,负责新林境内超过1吨以上机动车辆养路费征
缴。依据《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按机动车辆每吨每月200元,出租车每月每台260元,
当年征缴养路费23万元。

1993年,征缴养路费45万元,比1989年多征22万,增长95.6%。

1995年,养路费征稽所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做到人员公开、征费标准公开、监督举报公开。
征缴养路费100万元,比1993年多征缴55万元,增长95.6%。

1997年,稽查人员坚持路检、路查。查处逃缴养路费车辆43台,挽回应缴养路费0.65万元。
年征缴养路费219万元,比1995年多征缴119万元,增长119%。

2001年,征费稽查所实行微机征费管理,坚持路检、路查。当年征收养路费 189万元。查
处逃缴养路费车辆142辆,收回应缴养路费2.
13万元。

2004年,根据林业企业季节性生产特点,对季节性生产车辆按 40%收费,个体大型货车年
按8个月收费,出租车淡季可报停,年收缴养路费144万元,查处逃缴养路费车辆 157辆,收回
应缴养路费2.22万元。

2005年,继续实行微机征费管理,并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化。在征费收缴上,根据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对长途运输货车收缴 8个月的养路费,出据12个月的票据。对有困难残疾人实行减免
养路费。年收缴养路费160万元,完成计划100%,查补过往漏缴车辆208台,缴费4.6万元。

1989年至2005年养路费征缴统计表
表8—1 单位:万元




管理费 1989年,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法征缴运输管理费。货车每月
每吨22元,货运附加费每月每吨20元,货运管理费0.8%。客运出租微型车每月每台58元,普通
轿车每月每台65元。征缴运输管理费19万元。

1992年,征缴运输管理费26万元,比1989年多征缴7万元,增长36.8%。

1994年,征缴运输管理费37万元,比1992年多征缴11万元,增长42.3%。

1997年,征缴运输管理费53万元,比1994年多征缴16万元,增长43.2%。

2000年,征缴运输管理费51万元,比1997年下降2万元,下降3.77%。

2004年,全年运输管理费计划85万元,完成70万元占82%,比2000年增长37%。

2005年,由于运输车辆的减少,运输管理费收缴减少,当年计划收缴管理费85万元,实际
完成55万元,完成计划的64%。

1989年至2005年运管费征缴情况统计表
表8—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