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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产

第三节 房产





房屋清查

1989年 8月,在全区开展房屋清查,区镇两级政府成立清房领导小组,抽调清查人员近百
名,历时4个月,查清全区现有住宅2718栋,住户12 548户,面积550 612平方米,其中:砖木
结构1847栋8254户,面积433 014平方米,板泥结构871栋,4294户,面积 147 596平方米。清
房中纠正处理私接滥建174户。建立及修改公有房产管理制度5种46项,对清查房屋登记造册,
确立产权,发放房证12 548份。公有住宅由区房产科统一管理实行租赁,承租者缴纳房租。经
房管及有关单位批准,允许职工、居民自建房屋。各乡、镇 设房管股,管理当地房产。

1991年9月,区政府下发 《关于重申私接滥建房屋的通知》,各镇房管股对私接滥建房屋
进行清查,历时一个月,清查私接滥建房屋住户65户,其中:砖木结构42户,板泥结构23户。
罚款24.9万元。由财务部门在个人工资中扣缴。新林镇住户由房产科收缴。


房屋租赁

1989年,职工住房仍由区政府分房领导小组审批,住户按月缴纳房屋租金。区址内有租赁
户5061户,其中:楼房697户,砖木平房4364户。租赁总面积286 591平方米。收缴住房租金39
万元,收取率76%。板泥结构住房不收房租。

1990年,新林镇内楼房租赁户697户,平房租赁户4364户,全年收取房租35万元。

1991年10月,区政府制定《新林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和《新林区住房制度改革实
施细则》,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住宅楼一层每平方米0.4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0.5元。集
中供暖的平房和阁楼按一层标准计租,新林镇内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 0.3元,砖厂、职高北
侧、铁东街和各乡、镇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0.25元。1991年9月1日起新建、危房改造和再分
配住房,房租提高到一楼每平方米0.8元,二楼每平方米1.00元,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0.6元,
砖厂、职高北侧,铁东街和各乡、镇平房每平方米按0.5元。

实行住房保证金制度,新建住宅楼每平方米保证金70元,砖木结构平房保证金每平方米50
元,旧房动迁到新楼房每平方米保证金90元,旧房动迁到新平房保证金70元。交保证金的住户,
暂不交房租,以息代租。新林镇住房租赁户3847户,出租房屋面积 218 144平方米,收缴租金
32万元,收缴率73%。收缴住房保证金75.2万元。利用保证金建房15 040平方米。

1992年,区址内租赁住户2800户,租赁总面积158 777平方米,收取租金29万元。

1993年,区址内租赁住户2030户,比1992年减少27.5%,租赁面积114 866平方米,收取租
金35万元。收取率为86%。

1994年至1998年,区址内租赁住户3872户,租赁面积105 431平方米,收取租金203万元。

1999年 8月,区政府进行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实行提价不予补贴。住宅楼一层
每平方米1.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1.2元,集体供暖的平方和阁楼按一层标准收租。镇内砖木
结构平房每平方米0.8元。砖厂、职高北侧、铁东街和各乡镇的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租金0.6
元,全年收取房租30万元,收取率为81%。

2000年至2004年,由于租赁住户逐年减少,收缴房租金139万元,其中区址租赁住户612户,
楼房117户,平房495户,租赁总面积21 751平方米,收取租金13万元,收取率为98%。

2005年,区址平房租赁住户466户,租赁总面积13 816平方米,收缴租金10.1万元。


公房出售

1989年至1990年,公有住房实行福利分配,只租不售。

1991年10月,区政府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住房。优惠出售旧砖木结构平房,售价
标准按省规定下浮10%执行,环境系数、朝阳系数加减1%~5%,质量减价系数为1%~20%。按成
新折旧分6个档次。1988年至1991年建造,九成新,每平方米156元;1984年至1987年建造,八
成新,每平方米136元;1980至1983年建造、七成新,每平方米117元;1976年至1979年建造、
六成新,每平方米97元;1972年至1975年建造、五成新,每平方米87元;1971年以前建造、四
成新,每平方米77元。

楼房1988年至1991年建造、九成新,每平方米 195元;1984~1987年建造、八成新,每平
方米170元;1980年至1983年建造、七成新,每平方米146元。

1992年,区址共出售公有住宅238 848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132.6万元。塔源镇出售公有
住宅27 957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170.2万元;宏图镇出售公有住宅 19 325平方米,售房回收
金额75.4万元;大乌苏镇出售公有住宅19 241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 107.3万元;碧洲镇出售
公有住宅26 105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131.4万元;翠岗镇出售公有住宅 21 954平方米,售房
回收金额112万元;塔尔根镇出售公有住宅13 930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 75.5万元;林海镇出
售公有住宅5648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22.6万元;筑路工程处出售公有住宅14 641平方米,售
房回收金额61.3万元;翠综厂出售公有住宅11 954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75.2万元。

1999年 9月,区政府加快住房改革步伐,制定《新林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从1999
年1月1日起,实行成本价取消标准价售房。对购房者给予 32%的优惠政策。1965年至1970年建
房三成新,每平方米售价20元;1971年至1975年建房四成新,每平方米售价40元;1976~1978
年建房五成新,每平方米售价60元;1979年至1981年建房六成新,每平方米售价70元;1982至
1985年建房七成新,每平方米售价80元;1986至1990年建房八成新,每平方米售价90元;1991
年至1996年建房九成新,每平方米售价 100元;砖厂,职高北侧、铁东街道及各林场,每平方
米售价折扣3%,因冻害造成间墙裂损或主墙裂损,折价1%至3%。1982至1985年建楼房六成新,
每平方米售价135元,1986至1989年建楼房七成新,每平方米售价155元,1990至1993年建楼房
八成新,每平方米售价175元;1994年至1997年建楼房九成新,每平方米售价195元。一层、六
层折扣3%。职工购房可使用林业局拖欠的工资垫付。

2000年,新林镇售出公有住宅1175户,面积 47 000平方米,共回收金额433.1万元,换发
房屋产权证845份。翠岗镇出售公有住宅6604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 46.1万元。宏图镇出售公
有住宅6160平方米,售房回收金额29.9万元。

2003年,对房屋售价进行调整。

1965年至1970年二成新平房,每平方米售价20元;1971年至1975年三成新平房,每平方米
售价30元;1976年至1978年四成新平房,每平方米售价40元;1979年至1981年五成新平房,每
平方米售价50元;1982年至1985年六成新平房,每平方米售价60元;1986年至1990年七成新平
房,每平方米售价70元;1991年至1996年八成新平房,每平方米售价80元。

1982年至1985年五成新楼房,每平方米售价115元;1986年至 1989年六成新楼房,每平方
米售价135元;1990年至1993年七成新楼房,每平方米售价155元;1994年至1997年八成新楼房,
每平方米售价175元。

2003年,区址出售公有住宅 692户,出售面积 29 645平方米,住房回收资金157.6万元;
2004年,区址内出售公有住宅4 469平方米,售房回收资金 27.8万元;2005年,区址内只有公
房612户,其中楼房117户,平房495户,公有住宅总面积21 751平方米,其余全部出售。


集资建房

1992年,为拓宽住宅建设资金渠道,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区政府开展职工集资建房,平房
每平方米集资 100元,楼房按楼层不等,造价不足部分由区政府在房改基金中补充,缴纳集资
建房用户,不缴纳房租,以息代租。年收取集资款 6.8万元,建集资房680平方米。 1993年至
1996年,共集资561万元,建住宅33 914平方米。其中:区址集资545万元,建平房住宅10 652
平方米,楼房21 207平方米。塔源镇集资6万元,建住宅600平方米;大乌苏镇集资 2万元,建
住宅200平方米;碧洲镇集资4万元,建住宅400平方米;塔尔根镇集资4万元,建住宅 400平方
米。1997年后,未开展集资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