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污染治理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一节 污染治理
1990年,新林区无环境污染监测设备,按照《环保法》,对新建和改建工、矿企业工程的
废水、废气、废渣实施治理。区政府投资31.1万元,为自来水公司打深井 6眼,净化了居民用
水,自筹资金购塑料回收处理设备1套。
1991年2月,区政府投资8万元,购入环保车1台。投资3.8万元,在新林镇建化粪池 2个。
对镇内6户工业生产单位征收排污费6.8万元。
1992年,贯彻执行“三同时”(同时参与设计、施工、使用)、“环评”和排污费收缴制度。
执行环评企业9家,收缴排污费15万元,执行率100%。区政府投资 10万元,在新林镇内增建化
粪池4个。
1994年,为减少锅炉粉尘污染,在新林镇增设集中供暖站1处,撤掉原煤散烧锅炉25台。
1996年,开展 “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在新林镇主要街道设
立“环保”宣传咨询站,解答咨询453人次,利用电视宣传 《环境保护法》15期,发放宣传单
1500张。
1997年,投资38.4万元,改造散烧锅炉5台。征收20家企业排污费25万元。
2000年,大兴安岭地区环保局对新林区大气环境监测, 二氧化硫平均值每立方米0.013毫
克,氢氧化物每立方米 0.014毫克,两项指标均小于国家一级标准,总悬浮颗粒每立方米0.23
毫克,小于国家三级标准。空气质量良好,英吉里河、门河水质14项检测指标均小于二类水质
标准。为提高镇场居民用水质量,在塔源镇打深水井1眼,翠岗镇打深水井2眼,总投资20万元。
对5家筷子厂工业锅炉、房产处 5台供热锅炉和教育局、机关锅炉进行了技术改造,总投资240
万元。
2003年,投入环保资金120万元,对新林镇内6台供热锅炉进行改造,按照国家《征收排污
费暂行办法》,对35户企业征收排污费20万元。
2004年,开展环评企业12家,“三同时”执行率为100%。
2005年,对新建、改造工程实行环保第一审批制度,文明单位评比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权。开展“兴安环保世纪行”活动,对检查洗浴、餐饮、洗车及水源地周边“十五小”等污染
执法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15份。对18家木材加工点锯末、粉尘、排放检查, 3户加工企业被
限期整改。环评企业15家,收缴排污费0.3万元,“三同时”执行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