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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供应

第四节 供应





1965年至1972年,物资供应科依据生产任务量,按机型、数量和基建任务、施工进度对各
单位的生产和基建进行物资供应,用户自提自运,企业内部转账,月末一次结算。企业外部调
拨物资,使用实物收据,到银行办理承付。1976年,机械配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1978年,物
资供应实行单耗定额管理,定额供应,限额领料制度。

1989年,物质科制定《物资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对各木材生产单位按每立方米消耗物资
成本进行供货,限额领料,向各木材生产单位制发领料本,实行领料登记管理,供货金额3506
万元。

1995年,物资科对各木材生产单位实行月考核制度,对各木材生产单位核定当月的木材产
量,以产供货,对超成本消耗物资单位停止下月供货,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当年供货金
额3447万元。

1997年,各木材生产单位对机械设备实行租赁和承包,设备承包人根据自己设备的损坏情
况,自行选择到物资科或个体物资配件商店进行购货,个体物资配件商店价格为浮动价,需支
付现金。到物资供应科购货实行企业内部转账,但配件价格固定。供货金额为3086万元。

2001年,随着林业局木材生产产量的下降,个体物资商店的增加,物资科物资供应量减少,
供货金额为750万元。

2005年,各木材生产单位所需三类物资,仍由生产单位自行选择到个体物资配件商店以现
金的形式购货,或以转账的形式到物资供应公司购货,当年供货金额为357万元。

1989年至2005年物资进、销、存统计表
表10—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