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力第一节 供电 机 构
1971年,成立区供电所,有职工26人,所长1人,副所长 2人,技术员2人,电工和其他人
员21人。各林场设供电组,配3~5人。全区有塔源、宏图、大乌苏、碧洲、翠岗、塔尔根、新
林7个变电所。 1973年,区供电所撤销,成立大兴安岭地区电业局新林供电所,原供电所、林
场供电组人员和设备划归地区电业局统一管理。是年 5月,新林供电所下设塔源、大乌苏、碧
洲、翠岗、塔尔根营业站。1974年,有职工86人,书记1人,所长1人。1975年至1988年先后成
立宏图、新林营业站,校表室、电力安装室。
1989年,供电所的党务、行政、业务由大兴安岭地区电业局垂直管理。有职工 205名。下
辖塔源镇、宏图镇、大乌苏镇、碧洲乡、翠岗镇、塔尔根乡、新林镇中心7个营业站,7个镇各
设1个变电所(开闭式变电所3个,无人变电所4个),保线站1个,校表室1个。
1990年10月,大兴安岭地区电业局决定将新林供电所与送变电供区分设。
1992年4月,新林供电所与送变电供区合并,有职工221人。成立新林镇育林营业站、新林
镇园林营业站。
1997年 6月,新林供电所更名为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新林供电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电力总公司新林供电公司,各营业站更名为供电所。有职工221人。
2001年,新林供电局有职工145人,党支部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
2003年,建立红林供电所。
2005年,新林供电局下辖塔源镇、宏图镇、大乌苏镇、碧洲镇、翠岗镇、塔尔根镇、新林
镇中心、育林、园林、红林10个供电所,保线站1个、校表室1个,职工145人。
管 理
1989年,全区有配电线路280公里,配电变压器112台,送电运行线路 165公里。总容量为
17.21KVA。有218个单位、1029个个体户和 20 458户居民用电户。在供用电管理中,供电局制
定《供用电管理细则》、《台区承包细则》及规章制度,将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与台区线损
挂钩。当年购入电量19 061.45KVA,销售电量16 542.62KVA,线变损率13.21%,线变损率下降
了2.1%。收缴电费536.3万元。
1990年,为完成电业系统各项经济指标,保证林业局用电户的安全用电和电费收缴,在电
力系统内实行“完成任务有奖,完不成任务受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此项责任制实行的当年,
线变损率为10.42%,与1989年相比下降了2.79%。
1994年 7月,对镇内楼区居民用户实行购电制度,抄表员根据用户电表的计数定期下发购
电通知单,用户凭购电簿统一到供电所购电,提高了工作效率。
1995年,供电局实行“分段式”承包责任制。供电局与所辖供电所签订承包合同,供电所
与本所抄表员签订承包合同。把完成经济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按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超者奖,
亏者罚。当年购入电量25 430.84KVA,销售电量22 135.14KVA,年收缴电费 1 409.5万元。线
变损率12.97%,与1994年度相比线变损率有所下降。
1999年,供电局在“分段式”承包管理的基础上又有新突破,实行“买段式”经营方式,
即经济责任承包制,各种材料、工资奖金一包到底,自负盈亏。制定营业管理考核细则,将各
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供电局与各供电所长签订“买段式”责任状,供电所长与台区承包人签
订责任状,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头,每月奖罚兑现。加大供电监察力度,每月不定期抽查用户,
当年购入电量22 892.00KVA,销售电量21 836.92KVA,年收缴电费1605.7万元。
2005年,供电局仍实行 “买段式”承包管理方式。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兴安岭
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新林区居民生活用电电费由原来的 0.35元调
至0.47元,从9月 20日起执行。当年购入电量27 659.38KVA,销售电量24 461.85KVA,年收缴
电费1678.9万元,线变损率11.56%。
2005年主要产品定额单价表
表10—3 单位:元
1989年至2005年电能购销及电费收缴情况表
表10—4 单位:千千瓦时、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