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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支收入

第二节 收支收入





1989年起,由林业局财务科负责农业特产税收缴,收缴的税款全部上缴地区财政局。农业
特产税按产品销售额5%收缴,是年收缴农业特产税1160.6万元。

1996年,按照新林林业局每年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状及《税收征收管理办
法》,新林区制定全区财政税收征管计划,编制财政税收决算。按森工企业生产原木销售总额
5%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收入来源于林业局下设的塔源林场、宏图林场、新林林场、大乌苏林
场、碧洲林场、翠岗林场、塔尔根林场、富林林场、林海经营所和各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的农
业特产税以及契税和规费收入。是年收缴农业特产税1288万元,规费收入 315万元,财政总收
入1603万元。

1998年,国家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新林林业局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木材产量
调减,农业特产税收入减少,是年收缴农业特产税 898万元,规费收入 316万元,财政总收入
1214万元。

2000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的办法》,新林区开始征收契税, 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收缴税率3%,其他均为5%。
购买住房由新林区房产局代征契税,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是年收缴契税1.7万元。

2002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大兴
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的通知》,新林区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减半后1.5%
的税率征收。契税仍由区房产局代征。

2003年,收缴农业特产税795万元,契税收入7.9万元,规费收入295万元,财政总收入1097.9
万元。1989年至2003年,累计实现财政总收入18887.4万元。

2004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新林
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按照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原财政收入改为全口径财
政收入。全口径财政收入1067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516万元,上划收入551万元。

200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契税由新林区财政局
直接征收。是年征收契税7.9万元;全口径财政收入1109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536万元,
上划收入573万元。2004年至2005年,全口径财政收入2176万元。

1989年至2003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表11—1 单位:万元




支 出

1989年,收缴的农业特产税全部缴入国库,上缴地区财政局1160.6万元。

1996年,新林区比照一级财政管理,除按规定上缴外,对有规费收入的单位,按年计划核
算财政支出。是年上缴地区财政局规费104万元,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返还规费收入单位80%,支
付168万元,上缴农业特产税1288万元,财政总支出1560万元。

1998年,上缴地区财政局规费34万元,支付规费收入单位213万元,上缴农业特产税989万
元,财政总支出1145万元。

2003年,上缴地区财政局规费70万元,支付规费收入单位390万元,上缴农业特产税795万
元,上缴契税7.9万元,财政总支出1262.9万元。

2004年,停征农业特产税,不再向地区财政局上缴农业特产税。是年上缴地区财政局规费
308万元,支付规费收入单位194万元,上缴契税13.3万元,财政总支出515.3万元。

2005年,上缴地区财政局规费116万元,支付规费收入单位 368万元,上缴契税7.9万元,
财政总支出491.9万元。1989年至2005年,累计完成财政总支出20 046.6万元。

1996年至2004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表11—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