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款
第三节 贷款
工商银行
1989年,新林支行开办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发放贷款。新林支
行根据上级规定,发放贷款进行贷款前期立项、调查、评估,报地行审批。全年为企业发放贷
款7470万元。
1993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余额9075万
元。
1995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多种经营贴息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企业短期流动
资金贷款等,贷款余额12 464万元。
1999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多种经营贴息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企业短期流动
资金贷款等,贷款余额15 343万元。
2000年,对个人消费贷款采取质押担保和房产抵押方式。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小额质押
贷款、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新林支行为林业局贷款14 572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7232万元,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6920万元,多种经营项目贷款 420万元,支持了林业企业持续发展,林业局
总资产达到87 000万元。累计为林业局发放贷款100 000万元,为个体经济发放贷款37万元。
2001年,新林支行针对1998年国家对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木材产量调减,企业
收入锐减,森工企业资金相对紧张实际,为保证“天保”工程实施,减轻企业负担,按地行要
求,将林业系统贷款原上浮30%调整为10%。是年为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4 516万元。
2004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为新林林业局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4 356万元。
2005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为12户居民发放个人消费贷款55.8万元。
建设银行
1989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为企业发放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等贷款2652万元。
1990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基本建设和短、中期流动资金等贷款2905万元。
1993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等 3 897万元。1996年,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具体规定进行贷款管理。
企业贷款实行《贷款证》制度,贷款企业需持《贷款证》和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经信用等级评价后报上级行审批。办理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应持本人身份证、建行的定期存单或
国库券到储蓄部门办理。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贷款2020万元。
1997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贷款2710万元。
为解决个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开办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1350万元。
1998年1月1日,建设银行新林支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
企业发放贷款2820万元。
1999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贷款2930万元。
2000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企业发放贷款2828万元。新林支行为林业局累计发放贷款26 570
万元。
2004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为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累计为林业局发放贷款12 662万元。
为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资金需求,继续开办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累计投放资金128.4万元。
2005年,建设银行新林支行开办了公司类贷款业务,贷款余款 430万元。发放住宅及商用
户贷款132万元,个人小额贷款9万元。贷款不良率为零。为林业局贷款豁免本息22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