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管理
第六节 管理
现金管理
1989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新林支行按照1988年9月 12日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金支付实行内审外查制
度,定期检查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和现金使用情况,统计上报现金支付情况报表、现金管理情
况报告。
1997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要求,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新林支
行对一次性提取 5万元以上的现金建立审批制度,由窗口经办人、主管股长、行长进行审批,
企业工资以外日超过5万元的现金逐笔登记,居民储蓄日累计支付超过 50万元的次日报人民银
行备案。
2005年,工商、建设银行新林支行现金审批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现金支付超过5万元进行登记备案,每季后15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登记,超过 20万元次日
向人民银行报送;对各单位的库存现金按其需求核定限额;各单位收入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不准坐支;各单位须健全现金出纳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转账要及时结算,做到账款相符;
银行定期对各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资基金
1989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新林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开户企业提供的工资基
金审批表和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工资批件审查支付工资,在营业室设现金审批窗口,专人负责
现金管理和工资审批。
1990年 1月起,新林区劳动部门统一发放新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开户企业持《工
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新林支行进行重新登记,办理工资支付的单位只限于
在登记银行办理业务。
1995年1月1日起,按照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制度的通知》精神,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指定银行办理工资支
付。
2005年,工商、建设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以企业工资审批表和人事劳资
部门提供的工资批件审查支付工资,逐笔登记备考。
结 算
1989年 4月,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新林支行按照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关于结算改革有关问
题的补充规定》,开始办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和汇兑结算,取消托收承付结算。
1990年 3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关于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开始办理托
收承付结算业务。
1995年,工商银行按照地区工商银行要求,托收承付金额办理的起点为10万元。
1996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按照工商银行总行要求,办理托收承付金额起点从10万元降至
1万元。建设银行新林支行开通电子汇兑系统,汇入资金实现即时到账。
1997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结算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和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办理清算业务。2000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新林支行资金汇划和
人民银行“天地对接”网络连通,汇款速度实现及时到账。
2005年,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新林支行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进行日常结算。单位、个人到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更改,结算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1989
年至2005年,工商银行新林支行现金结算收入1501千笔,金额 1 237 579万元。现金结算支出
1498千笔,金额1 237 605万元。转账结算收入1649千笔,金额2 036 062万元;转账结算支出
1618千笔,金额1 889 941万元;建设银行新林支行现金存款和支付结算236千笔,金额340 890
万元。同城、异地转账或汇票结算,转账支票收入139.2千笔,金额19 526万元。付出405.9千
笔,金额10 0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