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保险
第一节 机构
1982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林办事处,有工作人员5人,由新林人民银行办事处
代管。1984年,保险公司新林办事处从新林区人民银行分出,单独成立办事处,内设业务股、
财务股。1987年,人员增至13人。
保险公司
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新林办事处内设城险股、车险股、财务股、
办公室。办事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正式员工11人。业务由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垂直管理,
党务工作归新林区委直接领导。
1996年 4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经营规定,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新林办事处分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新林区支公司和中保人寿
保险公司新林区支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
1996年 4月,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新林区支公司经营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公司内设城险科、车险科、财务科。公司设经理1人,有正式员工7人,聘用员工2人。
1998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 《中共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
制调整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 新林区委将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党
员组织关系移交大兴安岭中心保险公司党委直接管理。
1999年 3月,按照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统一恢复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名称的决定》,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新林支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林支公
司,经营项目不变,公司内设财险科、车险科、计财科。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正式员工11
人,聘用员工4人。
2001年,新林财险支公司有员工9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1人,正式员工2人,聘用员
工5人。内设业务室、财务室。
2005年,新林财险公司有员工8人,其中,经理1人,正式员工2人,聘用员工5人。内设业
务室、财务室。
人寿保险公司
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正式成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林区
支公司”。承接原新林区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寿险业务,有员工8人。正式员工6人,聘用制员
工 2人。开展养老保险、健康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保险等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
标的的人寿保险业务。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正式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林支公司”正式更名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支公司”。
是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转发中共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关于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
调整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 新林区委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给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人寿保险公司党委直接管理。
2000年 4月,新林分支公司按照《黑龙江省人寿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施办法》,公司人员
进行了精减,有2名正式职工办理内部退养,4名正式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精减后,公司设正、
副经理各1人,正式员工4人,聘用员工4人。
2001年,人寿保险公司新林分公司有员工13人,其中,正式员工5人,聘用员工8人。聘用
专兼职营销员42人,公司设经理1人。机关内设办公室、计财科、业务科、营销科。
2002年,人寿保险公司新林分公司有员工15人,其中,正式员工 4人,聘用员工11人。聘
用专兼职营销员68人。
2004年,人寿保险公司新林分公司按照大兴安岭人寿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了人力资源改革,
改革后有员工11人。其中,正式员工5人,聘用员工6人。聘用专兼职营销员 142人。公司设经
理1人,副经理1人。机关内设团险部、营销部、中介部、客户服务大厅。
2005年,人寿保险公司新林分公司有正式员工5人,聘用员工14人,营销员163人。公司设
经理1人,副经理1人。机关内设团险部、营销部、中介部、客户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