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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政法工作

第八节 政法工作





机 构

1983年 8月,区委政法委领导小组改称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员会书记,
设1名政法委副书记(正科级),工作人员3人。下设办公室。

1989年,区委政法委编制8人,书记1人(副处级),工作人员 7人。下设办公室、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办公室。

1990年,增设社会治安总体作战办公室(临时机构)。

1996年,政法委与司法局合署办公,编制15人(其中司法局7人),设专职副书记 1人(副处
级),副书记1人(正科级)。

1998年,增设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临时机构)。

1999年,增设执法监察室、“6·10”办公室。

2001年,政法委增加工勤编制1人。

2002年,增设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临时机构)。

2004年至2005年,编制9人(不含司法局),设专职副书记1人(副处级),副书记2人(正科级),
下设办公室、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执法监察室、“6·10”办公室、铁路护路联防办公
室。


综合协调

1989年,政法委员会组织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参加的协调会议 8次,解决有
争议的疑难案件4件。

1990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 12次,协调解决海莱河口径枪伤人、宏图商店被盗等5起案件。

1991年,召开政法委员协调会议6次,协调解决有争议的案件5起。

1992年,政法委员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7次,协调解决违反林业政策等案件3起。

1993年,政法委员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10次,协调解决伤害案、正当防卫等案件5起。

1994年,召开协调会议12次,协调解决盗窃、抢劫等案件5起。

1995年,政法委员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11次,协调解决劳资纠纷、伤害等案件7起。

1996年,召开政法委员会议8次,协调解决伤害、抢劫、正当防卫等案件5起。

1997年,政法委员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 6次,协调解决扰乱社会治安、杀人、盗窃国有木
材案件3起。

1998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5次,协调解决杀人案件、盗窃国有木材案件3起。

1999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6次,协调解决伤害、纠纷等案件3起。

2000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4次,协调解决有争议的疑难案件2起。

2001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5次,协调解决伤害、盗窃案件各1起。

2002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4次,协调解决敲诈、交通肇事案件各1起。

2003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3次,协调解决伤害纠纷、离婚案件各1起。

2004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议5次,协调解决伤害案件1起,上访案件2起。

2005年,政法委员会召开协调会1次,协调解决强奸案1起。


目标管理

1989年,区(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 8个乡镇33个单位签订了目标责
任状。年终经考核,达标率100%。在全地区考核评比中,新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
年终区(局)召开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授予21个科级单位、44个股级单位为综合治理
先进单位,表彰综合治理先进个人78名。

1994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承包实施办法》,按照《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实施方案》与20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年终经考核全部达标。经地区考核,新
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翠岗镇等 36个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2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
彰。

1995年,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22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年终经
考核全部达标。经地区考核,新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塔尔根镇等29个综合治理
先进单位、9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1996年,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18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年终经
考核全部达标。经地区考核,新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公安局等12个综合治理先
进单位、79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1997年,区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细则》, 对发生巨额现金被盗案的一个镇,实行了一
票否决。经地区考核,新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塔源镇等 9个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6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1998年,区综治委对发生特大爆炸案的一个镇,实行了一票否决。经地区考核,新林区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林海镇等14个综合治理先进单位、75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1999年,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29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年终经
考核全部达标。经地区考核,新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碧洲镇等29个综合治理先
进单位、83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2000年,经地区考核,新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达标单位,公安局等30个综合治理先进
单位、77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2001年,区(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24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
年终考核全部达标。区公安局27等个单位和76名个人受到表彰。新林区被省、地评为“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新林第一小学被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安全单位”称号。

2003年,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
完善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开展安全创建为载体,建立健全各项创建工作制度。大乌苏镇
等10个单位和70名个人受到表彰。新林区被评为地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2004年,把创建“平安新林”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任务,推进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创建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平安经营的社会环境。区(局)与28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
标责任状,年终考核达标率100%。宏图镇等 8个单位和58名个人受到表彰。新林区被评为地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2005年,区(局)与32个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年终考核达标率100%。塔源镇等15个
单位和63名个人受到表彰。区综治办荣获地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新林区被省委、省
政府授予创建发展优良经济法制环境先进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