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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节 区人大常委会




一、历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任期为1981年至1983年),常务委员会委员由 15人组成,其中女
1人,设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其中女1人。办事机构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1984年至1986年)由 11名委员组成,设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
副主任4人,其中女1人。办事机构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

第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1987年至1989年)由 11名委员组成,设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
副主任 2人。办事机构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人
事办公室。

第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1990年至1993年)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女3人,少数民族1名。
1992年,按照省《关于清理整顿市、地县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设常务委员会主任 1人,副主
任4人,其中女1人。办事机构设综合办公室、人事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文卫办公室、定编20
人。

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1994年至1997年)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女3人,少数民族1人。
按照1994年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县区党政企业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设常务委员会
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其中女 1人。办事机构设综合办公室、人事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教
办公室、定编19人。

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1998年至2002年)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女3人,少数民族1人。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体制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设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其中女
1人。办事机构设综合办公室、经济教科文卫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定编15人。

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2003年至2007年)由8名委员组成。其中女 2人,少数民族1人。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体制改革委员会的要求, 设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 4人,其中女
1人,非党1人。办事机构设综合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文卫办公室,定编14人。

2005年12月,增设信访办公室,定编14人。

二、人大常委会议

区三届人大常委会议(1987年9月至1990年10月)

区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17次,听取审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有
关部门工作报告18件,审议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10件。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人。通过
决议、决定5项,通过规范性文件3件。


区四届人大常委会议(1990年10月至1993年10月)

1990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至第八次常委会议。会议做出《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
会同代表联系的决定》、《关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同镇人大主席团联系的决定》、《关于开展优
秀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活动的决定》和《关于评议区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法职人员的决定》,
听取区政府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
讼法情况的报告、区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的报告,区人大法制办关于对强奸犯熬兴元、李亮一
案监督情况的报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报告。区教委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
情况的报告。区司法局关于“二五”普法开展情况的报告,区公安局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
并对以上报告分别提出审议意见。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人。1人因建私房没被任命。会议
决定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
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1992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至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区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法贯彻
执行情况的报告、文化市场整顿情况的报告、打击乱砍盗伐非法收购倒卖木材情况的报告和清
欠木材销售款情况的报告,并分别提出审议意见。会议听取了区人大常委会评选委员会关于评
选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民代表情况的汇报、评议办公室关于对区政府组成人员评议及整改情
况的汇报。会议决定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会
议议程、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人。

1993年,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至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木材销售欠款
情况的报告》、区防火办《关于1993年春防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代表评议
区直单位和驻镇单位情况的报告》、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
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五届一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并分别提出了审议意见。传达大兴
安岭地区关于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做出新林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
会应在1993年 8月底以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于1993年年底以前,开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
决定。决定废止1986年 6月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林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细则》的决定。会议决定区五届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
秘书长名单草案。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5人。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1993年10月至1997年11月)

1994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至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新林区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守则》、《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廉政监督的决定》和《镇人大主席
团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会议听取公安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评议司法机关工作
中,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人民代表评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整
改情况的汇报。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0人。会议决定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审议通过会议议程、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1995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至第十二次会议。学习《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动
员和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为振兴黑龙江作贡献的决定》,传达地区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听取
人大办公室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各镇人大主席团动员和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为振兴黑龙江
作贡献活动情况的汇报、区司法局关于新林区“三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区教科委关于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黑龙江省进
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方针的决定》情况的汇报。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
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关于被任命人员任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新林区人大常委
会听取和评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的试行办法》和《区政府关于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
来代表意见批评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依法任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39人。

1996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至第十八次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为振
兴黑龙江作贡献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地委人大工委会议精神。听取区公安局关于社会治安情况、
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法官法情况、区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检察官法情况和区防火办关于春
防情况的汇报。依法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接受 9名人员的辞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任命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20人。其中2人未获通过。会议决定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
会议议程、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1996年,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至第二十六次会议。传达贯彻黑龙江省八届人大五
次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大换届选举会议精神。学习江泽民代表十四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工作
报告。审议通过《新林区依法治区方略》、《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批评建议意见处
理办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区人大代表)的报
告、《新林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新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
会议的决定。听取区检察院反腐倡廉的工作汇报、区法院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区卫生局
关于《药品管理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分别提出工作意见。审议通过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的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区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1997年10月至2002年11月)

1998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至第六次会议。学习全国及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传达
提纲、《宪法》、《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听取区检察院关
于集中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区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分别提出工作意
见。审议通过《新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法职人员进行法律专业考试的实施办法》和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补选谷风鸣为出席
省九届人大代表。依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人。

1999年,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至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林区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大会议程、主席团、
秘书长名单草案。审议通过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资格终止和补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区卫生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卫生法》
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区审计局1999年审计工作汇报。对以上汇报分别提出工作意见。

2000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至第十八次会议。传达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审
议通过《新林区“十五”计划和后十年发展规划编制说明》草案、区防火办关于春防情况的报
告、各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区镇人大代表开展尽职责、树形象作贡献活动情况的报告和区教科委
关于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加快新林区教育改革发展步伐的工作报告,并对上述报告分别提
出审议意见。会议决定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秘
书长名单(草案)。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人。

2001年,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至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林区镇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暂行办法》、《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的表决方式的决定》。听取
区政府关于天然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区教科委关于学校网点布局调整工作进
展情况的汇报,分别对以上汇报提出工作意见。会议决定区七届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
过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人。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2002年11月至2007年11月)

2003年,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至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林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
免办法》、《监督工作办法》、《新林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新林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
两院任命人员实行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和《新林区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会议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18人。任命刘洪涛为新林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补选田汝正、
李泽林为出席省十届人大代表。

2004年,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至第十次会议。传达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全省
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黑龙江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审议通过《新林区生态示范区规划》。
听取区司法局关于“四五”普法工作汇报和区公安局关于2004年一季度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工作
情况汇报,对以上报告分别提出了工作意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人。会议决定区第
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通过大会议程、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2005年,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议召开第十一次至十七次会议。传达中共中央九号文件及相
关五个文件精神、盛华仁副委员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信访工作座谈会
上的讲话精神、省十届四次人代会精神、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听取审议区科技信息产业局
和区物价部门2004年度工作报告,对省垂直行政执法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林分
局、新林工商分局进行述职评议。会议决定区第七届三次会议、四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议
程及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评选2004年度在“尽职责、树形象、作贡献”活动中涌现
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会议做出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人。

第四届至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名录
表14—3




续表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