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重要决定
第四节 重要决定
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决定
1990年10月27日,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政府关于对人民代表议案
处理报告的决议》。决议认为,区政府对代表提出的方案处理及时,在经济状况较为紧张的情
况下,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大的住房问题,使3400户居民住上砖瓦房。新林镇内洗澡难的问题
也得到解决。
1991年10月25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
联系的决定》。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同镇人大主席团联系的十条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深入选区,走访、开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12月27日,区第四届人大常
委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关于开展评议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
的决定》。采取听工作汇报、民主测评等方法,对政府组成人员、两院法职人员的思想品德、
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勤政廉洁情况进行评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992年2月 25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付志民因工作调动,辞去新
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同时决定王占国任新林区检察院代检察长;报上级人民检
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6月4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关于组织区镇两
级代表评议宏图镇直属部门和驻镇单位的决定》。6月6日开展为期21天的评议活动,组织区镇
代表31人,联系选民2256人次。被评议的11个单位中,有9个单位获信任票,2个单位获基本信
任票。12月20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占清因退休辞去新林区人民
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同时决定李宝君任新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1993年7月6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县乡两级人民代
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的要求,决定新林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在 8月底前进行换届选举,10
月底前区、镇开完新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10月11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定从1993年10月13日起废止1986年6月 30日新林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细则》,执行1992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细则》。
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
1993年11月 9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做出《关于廉政监督的决定》。决定指
出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为监督的对象。廉洁、勤政情况为监督
的内容,走访、检查、民主评议为监督的方法。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1995年3月 9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
《检察院组织法》,决定制定《新林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暂行办法》。5月 26日,
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作出 《关于对任命人员任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
8月1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实行《新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评议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半年或者一年要向人大
常委会做出德、能、勤、绩、廉为内容的述职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意见。
1996年3月 27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
远景规划。
1997年3月 17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鉴于区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发生变化,做出调整区第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和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决定。4月 25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新林区依法治区方案》并做出了贯彻执行决议。6月 20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
法》。8月 17日,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林区换届选举方案》,
做出《关于召开新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决定
1998年1月20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吴庆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
职)。4月 3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调整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1998年11月20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黑人大办(98)32号文件精神做出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实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的决定》,决定接受王立忱因工
作调动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1999年1月 26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接受段光晨因工作调动辞去新林区人
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示、 叶荣程因工作调动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决定李
英瑞任新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高恩柱为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3月 16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林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由区政府颁布执行。4月8日,区第六届人
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雅如辞去新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的请求。
2000年4月 13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林区“十五”计划和后
十年发展规划》。6月 29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李英瑞因工作变动
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决定白胜文任新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2001年4月 13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接受吴庆因挂职期满辞去新林区人
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和市容卫生管理条例,会议决
定通过《新林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由区政府颁布执行。6月 22日,区第六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高恩柱因工作调动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会议做出《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其任免、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日期为准,记入个人档案。9月 27日,区第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胥明华任新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11月 7日,区第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接受王秀国因工作变动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孙洋因工作调动辞去新林区公安局局长职务的请求;决定庞占荣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姜
聚通任新林区公安局局长。11月 9日,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马铭、李军
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
2003年4月 18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依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
例》决定,制发《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计五章二十八条。为使人大
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制发《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计五章五十六条。 依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制发
《新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计六章三十四条。
12月5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志荣因工作调动辞去新林区人民
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任刘洪涛新林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水条例,会议
决定通过《新林区城镇供水暂行办法》。计十章五十二条,由区政府颁布执行。
2004年3月29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白城君(回族)因工作调动辞
去新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会议决定制发《新林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
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计五章二十九条。11月 5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通过《新林区生态示范区总体规划》。
2005年1月 13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洪涛因工作变动辞去新
林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任卫建宁任新林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郭立宪(女)因
工作变动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任王敏(女)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决定接
受庞占荣因工作变动辞去新林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职务的请求,任赵炜新林区人民政府常务
副区长。3月 10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清学因工作变动辞去区七
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王凤云(女)因工作变动辞去区人事局局长职务的请求、姜聚
通因工作变动辞去新林区公安局局长职务的请求,任姜文秀为区公安局局长。8月 22日,区第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杨振林为新林区教育局局长,刘凤霞(女)、王鹤(女)、
黄会杰(女)、李秀娟(女)、宋丽丽(女)为新林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免去阎林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的职务。12月 2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李柏君为新林区人
事局局长、吴金美(女)任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会议做出新林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
有关规定,九章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