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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林业局

第一节 机构





1981年7月4日,根据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各区革命委员会统一改称为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新林区革命委员会改称为新林区人民政府,与林业局实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政府的区长兼任
林业局的局长,常务副区长兼任林业局常务副局长。至1988年,区政府和林业局共设工作机构
52个。

1989年,对区政府、林业局实行定员管理,区政府设工作机构29个:办公室、信访办、财
政局、档案局(含地志办)、经计委、物价局、技术监督局、人事局、劳动局、交通局、建委、
民政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文化局、教委会、科委、体委、卫生局、计生委、商业
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精神文明办、房产管理局、检察院、法院,总编制 383人。

林业局设工作机构11个:调度室、生产科、福利科、资源科、多种经营科、林产工业科、
木材科、营林科、防火办、能源科、财务科,编制172人。

199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地市县机构编制和实施方案》要求,区政府设工
作机构37个:办公室、信访办、财政局、档案局(含地志办)、经计委、物价局、技术监督局、
人事局、劳动局、交通局、物资局、环保局、矿产资源局、水利局、建委、民政局、监察局、
审计局、工商分局、乡企局、司法局、文化局、教委会、科委、体委、卫生局、计生委、商业
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精神文明办、房产管理局、检察院、法院、土地局,总编
制379人。

林业局设工作机构12个:调度室、生产科、福利科、资源科、多种经营科、林产工业科、
木材科、营林科、防火办、能源科、企管科、财务科。编制224人。

1996年,按照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县区党政企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区政府工作
机构19个: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
政局、建设环保局、人事与劳动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贸易粮食局、工商行
政管理局、交通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企业局、档案局(含地志办)。人员编制315人。

林业局工作机构10个:生产调度科、生产科、资源科、多种经营科、林产工业科、木材科、
营林科、防火办、能源科、财务科。人员编制172人。

1998年,区编制委员会对区(局)党政企机关机构、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区政府设工作机构
14个: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 民政局、财政局、档案局(含地志
办)、建设环保局、人事与劳动局、卫生局、审计局、 农业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通局、乡
企局。人员定编201人。

林业局设工作机构10个:生产调度科、企管科、木材科、财务科、资源科、安全科、林产
工业科、营林科、防火办、木材稽查清欠办,人员编制153人。

2002年 3月,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新林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通知》规定,
区政府设工作机构20个:办公室、人事局(编委办)、民政局、财政局、档案局(含地志办)、交
通局、卫生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农业委员会、人口和
计划生育局、教育局、建设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森林防火办公
室、普法办(设在司法局)、粮食局,人员编制277人。

林业局设工作机构6个:木材科、营林科、资源林政科、企业管理科、 生产科、财务科,
人员编制90人。

2004年,根据大兴安岭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年5月 31日对新林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请示批复,新林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20个:办公室、人事局(编委办)、民政局、财政局、交通
局、卫生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计划局、统计局、农业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教育局、建设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政府机关行政编制为20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为25人。

林业局设工作机构6个:木材科、营林科、资源林政科、企业管理科、 生产科、财务科,
人员编制90人。

2005年,区政府设工作机构20个:办公室、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
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农业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教
育局、建设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国土资源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公安局、司
法局、监察局,人员编制231人(不含公安局231人、司法局24人)。另档案局(事业单位)。检察
院编制单列,商务局编制单列。

林业局设工作机构5个:财务部、生产部、营林部、 资源林政部、企业管理部,人员编制
167人。

1989年至2005年新林区政府、林业局机构设置表
表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