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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府机关建设

第四节 政府机关建设





第四届区人民政府

第三届人民政府重点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乱纪、为政不廉问题。

第四届区人民政府在三届政府的基础上,开展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内容的机关廉政建设。
根据地委、行署关于在全区党政机关中纠正不正之风的要求,结合区镇两级机关建设的实际情
况,采取学习文件、正面教育、自我检查、组织谈话、群众评议等措施,对行政执法和综合服
务部门的乱罚款、乱扣款、罚没款使用不合理,服务方向不端正,态度蛮横刁难基层;办事推
诿、不负责、效率低下;不讲原则,不讲政策,滥用职权;勒卡用户,用公款吃喝;对违法乱
纪现象不抵制、不批评、不处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等问题进行公开处理。对涉
及的41名党政干部,区分情况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89年,区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领导班
子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完善录用干部、评议干部、招收工人、工级晋升、公费上学、
贷款发放、基建用工、审批地号、审批工商执照、销售非统配材、征收税款、征兵等12项公开
化制度。制定关于制止党政干部用公款旅游,科级以上干部处理个人重大问题事先报告和新林
区党政干部保持廉洁的规定。


第五届区人民政府

第五届区人民政府贯彻党的十四届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以反腐败斗争为内容的区
镇两级机关自身建设。

结合中纪委三次会议精神,制定新林区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学习发动、调查摸底、
自查自纠、组织处理、通报测评等步骤,重点清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机关干部私接住房,
违反房改规定压价购房,用公款购买、装修住房,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公车私用等问题。
清理党政机关办企业19户,按规定全部撤销。清理私接住房47户2532平方米,收回建设材料费
10.06万元。清理多占住房3户,由房管部门收回。清理党政干部侵占拖欠企业资金 125万元,
全部收回。对14起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对党政机关配备的公用车辆制定《新林区小汽
车管理暂行办法》。并完善了新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集中制、分工负责、调查研究、会议、
公文处理、督办检查、工作报告、勤政廉政等9项整改制度。


第六届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委、区政府做出关于落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第六届区人民政府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区镇两级机关自身建设的内
容,纳入对党政干部管理考核的目标。明确规定区(局)长、镇(场)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
任人,其他副职按照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
的民主测评、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座谈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检
查和考核。对考核差的3名科级干部,1名副处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针对木材销售环节存在的
公开索要、勒卡用户、多装少算、串装找差等问题,制定了《关于严禁全区在职干部参与不正
当木材经销的暂行规定》,针对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及个
别领导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等现象,制定了《党政企机关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诫
勉谈话制度》。


第七届区人民政府

第七届区人民政府推进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机关建设。

制定学习制度。除按区委中心组安排的统一学习外,结合实际,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
论、现代科学技术、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和工作作风建设方案》,并采取建立专项举报制度、聘请监督员和机关干部作风考核等措施保
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开展。

制定密切联系群众制度。规定区(局)班子成员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得少于60天。结合区
(局)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群众意见。亲自批阅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当场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

实行首问责任制。凡在本岗位一次能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需要解答的问题,要耐
心解答,不准推诿误导。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新林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为,公开了部门职责、办公程序、办公承诺和政策解答等内容。

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制度。对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亏损,追究领导责任。

2005年,推行教育制度抓教育活动、抓电化教育、抓阵地教育、抓正反典型教育、抓预防
教育、抓“一把手”教育、抓督促检查、抓考核。

推行廉洁从政。制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制度,政府和企业统一采购监督检查制度;
禁止选拔任用干部谋私制度;重要权利监督制度;改善保护经济发展环境制度;严禁婚丧事或
借子女就学收敛钱财制度;建设工程、木材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制度;公开化办事制
度;严禁公车私用制度。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监督措施的落实。重点抓好中央纪
委五次全会指出的党风方面存在的 5个突出问题的落实。继续实施廉政承诺、廉政考核、诫勉
谈话、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惩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党员
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行为、惩治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权谋私的行为、
惩治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行为、惩治参加赌博行为、惩治超采、盗伐破坏森林资源及
木材流通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惩治违纪违规使用“天保”资金、育林基金行为、惩治基础设
施建设和建筑工程触犯“高压线”的行为、惩治破坏发展经济环境的行为。

至2005年末,处理大要案6起,一般案件25起,开除党纪3人,行政记大过36人,挽回经济
损失36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