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9年,贯彻执行中央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贪污腐败的指示精神和中央“两高一部” (最
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国家监察部)通告, 把打击贪污贿赂作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共收到举
报线索43件,接待坦白自首人员8名,查处构成犯罪案件7件,收缴赃物赃款20万元。
1990年,经济检查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为正科级单位。全年受理经济案件4件5人,
立案侦查3件3人,其中:贪污案件2件2人,占受案人数的40%,受贿案件1件1人,涉及党员1人,
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
1992年,新林区检察院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采取电视讲话,
出宣传车,播放专题片《大地的回声》,设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年受理案件 7件,
涉案9人,立案6件6人,其中:贪污3件3人,受贿3件3人,为新林林业局挽回经济损失1万元。
1995年,实行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落实规划”,把查办贪污贿赂经济案件责任落实
到人头。为保证办案高效进行,配办案专用车 1台,满足办案所需经费。全年受理案件9件9人,
立案4件4人,均为贪污犯罪,挽回经济损失1.3万元,涉及党员3人,科级干部2人。
1996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方针,从4月到6月末开展历时80天的
反贪大会战。7月至9月末,开展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90天会战活动,通过碧洲现场办案,侦破
多种经营加工厂2起贪污、受贿案件。全年受案17件20人,立案11件15人,其中:贪污8件11人,
受贿1件1人,挪用公款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11.7万元,撤案3件3人。党员涉案4人。
1998年,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采取集中时间,分阶段自查、
互查,联查和复查的方法。全年,受案10件10人,立案6件6人,其中:贪污1件1人,挪用公款
5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34.0万元,收缴摩托车1台,涉及党员犯罪 3人,科级干部1人。复查不
立案案件5件、卷宗法律手续不全1件并及时纠正。
2001年,以查办职务犯罪为重点,查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召开由24
个单位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确定 6个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组织干部群众收看“责
任重于泰山”警示教育片15场次。全年共受案10件11人,立案2件3人,均为贪污犯罪,挽回经
济损失28.4万元。
2004年,受案3件3人,立案1件1人,属贪污犯罪。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
2005年,对群众普遍反映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在全区 7个镇(场)进行摸查,
初查4件,立案2件,移送起诉,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
至2005年,受理案件99件,涉案116人,立案59件72人,其中:贪污犯罪案件 31人,受贿
犯罪13人,挪用公款犯罪1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