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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89年,新林区检察院坚持把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和侵权犯罪作为法纪检察工作重点,
采取防打结合的方针,督促检查,堵塞漏洞,预防犯罪。检察人员深入各林场和生产单位,边
宣传法制,边进行执法检查。不坐堂办案,积极开辟案源。全年受理案件3件,初查立案3件,
涉案人数4人。其中:伪证案件1件,包庇案1件,玩忽职守案件1件。

1990年,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选择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原粮库党支部书记
王汉国玩忽职守,给粮库造成经济损失11万元,检察机关召开由全区商业、粮食系统干部和区
(局)各科室领导参加的法纪教育大会,以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收到实效。

1991年,受理案件4件,立案1件。新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新林公安局刑警大队李某,非法
关押被害人郭某,并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进行立案侦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
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1993年,在查办 “五类”案件的基础上, 配合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安全防范执法检查
5次,全年受理法纪案件2件,经初查,立案1件。

1994年,受案2件,初查后立案1件,当年结案。

1995年,实施地区分院《法纪检察工作目标管理评比细则》,调动了法纪检察人员积极性,
广泛开辟案源。全年受理法纪案件 4件4人,经初查立案3件, 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件
1人,重大责任事故2件2人。

1996年,通过清欠开辟案源,检察人员主动深入木材销售领域,以法清欠。全年受理案件
7件8人,经初查,立案2件,涉案人员2人,其中:派出所徇私舞弊1人,重大责任事故1人。

1997年,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法律规定做了大幅度的调整,法纪检察人员
深入学习,提高了对新两法理解和应用水平。全年受理案件2件,经初查立案1件。

1998至2000年,没有受案。2001至2002年受案 1件,但不够立案标准。2003年,受理玩忽
职守案1件,立案1件。2004年,在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检查中,受理
滥用职权案件1件,立案1件。

2005年,落实大兴安岭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呼中现场会精神,检察机关在全区开展
法制宣传活动, 向企业赠送《预防职务犯罪研究》65册,传单3000份。 全年发生玩忽职守案
1件,立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