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9年,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坚持派员进驻看守所,帮助看守所提高管理水平,防止
自杀、逃脱等事故发生。实行“日检查”制度,防患于未然,在执行检察工作中,集中解决超
期羁压的违纪问题。 全年对看守所安全防范检查7次,纠正各类违法行为5次。 纠正超期羁押
1件1人,审查判决书12份。
1990年,以执法检查、安全防范检查为重点,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和有利于看守所管
理建议39件,开展安全民事卫生检查7次,与人犯谈话14次,纠正超期羁押 2件2人,审查判决
书14份。
1992年,全年进行安全防范检查25次,纠正各类违法行为6次,纠正超期羁押 1件1人。在
看守所举办法制教育课1次,有300人次受到法制教育。审查判决书12份。
1995年,继续加大执法检察工作力度,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收押人犯手续不全30人次,向
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纠正裁定计算刑期不准确法律判决3起4人,向办案单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4
份。全年进行法制教育1场,受教育600人次,与人犯谈话11次,纠正超期羁押 1件,审查判决
书12份。
1998年,实施《全省监所检查系统规范化档案室三年达标方案》,完成驻所检察“驻所室”
规范化建设。提前一年达到规范化档案室标准。
2004年,看守所房屋维修,所有人犯羁押于松岭区看守所,由其代为管理。安全、民事、
卫生检查12次,纠正各类违法行为15件,其中:口头纠正11次,书面4次,审查判决书 25份。
2005年,由于涉案人员仍羁押于松岭区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暂没开展。
至2005年,安全、民事、卫生检查150次,纠正各类违法行为321件,纠正超期羁押15件15
人,审查判决书256份,与人犯谈话32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