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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申检察

第六节 控申检察





1989年,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及高检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
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年受理群众来信37件,群众来访9次,其中:控告检举41件,申诉5
件。转处43件。检察长接待日14日。进行举报宣传教育1场,受教育100人。

1991年,检察院文书诉讼检察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化》要求,建立了“七簿一卡”
各项工作制度。全年接受群众来信14件,群众来访11件。其中:控告检举 22件,申诉3件,初
查3件,转公安、法院、纪检委22件。全年进行控告申诉检察宣传1场,受教育人数2000人。

1993年,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和省检察院《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
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将举报中心并入控告申诉科,方便了群众投诉、举报。全年受理
群众来信24件,受理来访13件。其中:属控告检举35件,申诉2件。初查2件,转处35件。开展
周四检察长接待日和文明接待活动23天。

1995年,根据大兴安岭人民检察分院要求,举报初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施《百分制考
核办法》,提高了初查工作质量, 使举报案件初查率达100%,比上年提高12.3%。受理群众来
信12件、来访7件,其中,属控告检举18件,申诉1件,初查1件,转公安、法院处理 18件。全
年开展控告申诉宣传教育1次,受教育3000人。

1996年,按照高检院下发的《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年底经分院检察验
收达标,获省级文明接待 室称号。全年受理群众来信17件,受理来访7件,其中:全部属控告
检举案件,初查5件,转处19件。开展文明接待和检察长接待日15天。

1998年,为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拓宽案源渠道,根据最高检察院统一部署,把 6月下
旬的最后一周定为“宣传周”。在“宣传周”活动中,出动宣传车3台次,设立举报宣传站2个,
散发宣传材料8 000份,接受法律咨询20人次。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29件,其中:来信22
件,受理来访7件,属控告检举28件,申诉1件,初查6件,转处23件,举办控告宣传活动1次,
受教育4000人。

2002年,按照“三个百分之百”(对群众来信来访百分之百接待、受理、答复)的工作要求,
认真开展控告申诉接待工作,控告接待干警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005年,继续落实 “首问责任制”和“三个百分之百”的工作要求, 全年受理群众来信
7件,转反贪部门5件,存查2件;接待群众来访8件,初查2件,直接答复5件,转处1件。

至2005年,接待群众来访132件,群众来信257件,其中:控告349件,申诉 40件,初查56
件,转处280件,直接答复39件,检察长接待日19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