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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3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选派部分检察干部参加省院培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
实施地区检察分院《关于监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事后监督程序暂行办法》。当年,
受理案件3件,其中:交通肇事1件,财产纠纷 2件,经审理提请抗诉1件,经说服动员息诉2件。

1994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4件,其中:人身伤害1件,交通肇事2件,财产纠纷1件,经审
理提请抗诉2件,息诉2件。

1995年,为拓宽案源,加强民事行政法制宣传,先后 2次在街头设法制宣传站,向社会宣
传咨询,发放民行工作宣传材料1000份,受教育人数1500人。全年共受理案件 4件,其中:财
产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经审理提请抗诉2件,息诉2件。

1996年,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强化执法监督”
的指示精神,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全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2件,其中:交通肇事1件,买卖合
同纠纷1件,经审理提请抗诉1件,息诉1件。

1998年,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经审查调节息诉。

2000年,执行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程序试行规则》,
实行立案、审查、结论三公开审理方式,保证了公正执法。受理财产纠纷案件 1件,检察人员
通过认真阅卷,深入调查,提请抗诉。

2001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3件,其中属交通肇事案 1件,生产事故案1件,人身损害赔偿
案1件,经审查,提请抗诉1件,息诉2件。

2002至2004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6件。认定原判有误,提起抗诉3件,认定原结论正确,
维持原判,息诉处理3件。

2005年,重点开展案件管辖范围宣传工作,全年受理案件线索 2件。一件经抗诉,法院改
判,一件向法院发出检察机关建议,已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