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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65年,成立新林区人民法庭。1967年10月,“文革”中实行军管。1972年,军管会撤销
后,法庭工作由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判组接替。1973年末,人民法庭复设。1979年 1月,
更名为新林区人民法院。1988年1月,人员编制 30人,下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
判庭、经济审判庭、申诉审判庭、接待室和办公室。

1989年,区人民法院编制30人,有院长1人,副院长1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
济审判庭、告申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和接待室。下设林海法庭、翠岗法庭。

1996年,撤销林海法庭。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实施,审判人员开始授衔,新林区法院首次授衔四级
高级法官2人,一级法官2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2人,四级法官3人。

2000年,编制31人,院长1人,副院长2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执行庭、办公室。增设协理员办、立案庭、审监庭。

2002年,编制增至33人,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庭合并更名为民商事审判庭。

2005年,编制33人,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设政工科、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商
事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下设翠岗法庭。有四级高级法官 3人,四级法
官5人,三级法官7人,二级法官3人,一级法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