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9年始,依法推行公开审判和举证责任制,经济审判工作重心向维护社会主义横向经济
关系健康发展。全年受理经济案件32件,审结32件,审结率100%。其中:涉及货款纠纷19件,
购销合同8件,买卖21件,承包3件,涉及诉讼标的278万元。判决4件,调解 22件,驳回1件,
撤诉4件,中止1件。
1991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44件,审结44件,诉讼标的780万元,经审理判决 22件,调解
13件,撤诉9件。依法参与林业局清欠工作,抽调干警20人,组成 10个办案组,分别到全国各
地办案,为林业局追回欠款300万元。
1993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23件,当年审结23件,诉讼标的391万元。抽调干警 20人,组
成13个办案组,对近500家企业进行债务清理,清回欠款1800万元。
1996年,受理经济案件14件,比上半年减少54%,审结14件,诉讼标的150万元。审理结果
判决5件,调解7件,撤诉 2件。对几年来清欠剩下的“呆死账”、“骨头”案件,采取定人员、
定任务、定措施、集中力量的办法,抽调12名干警组成6个清欠办案组,对全国300多家企业清
理债务,清回欠款960万元。
1998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8件,当年审结8件,诉讼标的720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件,
承包合同2件,保险合同1件,借款合同1件,贷款纠纷1件,委托经营1件。审理结果判决5件,
调解1件,裁定2件。清回外欠木材款230万元。
2000年,全年受理经济案件4件,其中:购销合同2件,承包 1件,贷款1件,当年审结4件,
其中:判决2件,调解2件,诉讼标的420万元。
2001年,经济审判与民事审判合并更名为民商事审判。
1989年至2001经济案件审判情况表
表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