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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申诉

第七节 申诉





1990年,实行对控告、申诉案件分级自查,归口办理的工作制度。受理申诉案件 4件,审
结4件,审结率100%,处理简易纠纷16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96件,发出支付令6件。

1992年,受理申诉案件5件,比上年增长40%,审结5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43件,立案161
件,处理简易纠纷4件,发出支付令6件。

1995年,申诉案件比上年下降34%,调解处理简易纠纷10件,比上年下降50%,发出支付令
8件。

2004年,受理申诉案件3件,审结3件,审结率100%,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73件,调解处理
简易纠纷23件,发出支付令7件。

2005年,坚持热情服务,文明接待的工作作风,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240人次,
处理简易纠纷10件。办理申诉复查和民事再审案件3件。办理督促程序案件5件,诉前保全案件
4件,对8件案件实施司法救助,对弱势群体缓、减、免诉讼费2.3万元。

1989年至2005年申诉案件统计表
表15—10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