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执行 1989年,贯彻落实地区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执行庭并制定了执行工作制度。坚持
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审执结合的原则,全年执行积案 22件,执行率92%,执行标的
金额40万元。
1992年,深入贯彻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开展执行工作大会战,全年受理执行案件
153件,执行143件,执行率93.5%,执行标的160万元。
1996年,采取集中会战清理拖欠林业局木材款,共受理执行案件62件,执行62件,执行标
的89万元。
1999年,开展“执行年”活动,确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社会稳定案件为重点,采
取异地执行、交叉执行的方法。受理执行案件 49件,执行49件,执行标的130万元。其中:全
部执行28件,和解执行3件,协助执行2件,分期执行2件,部分执行5件,自动履行 2件,中止
执行1件,上调1件,委托执行1件。
2000年,坚持审执并重,强化执行措施,全年受理执行案件 75件,执行 75件,执行标的
96.4万元。
2001年,执行庭更名执行局,在严格执行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讲究执行方式和方法,做到
法律与政策相结合。共受理执行案件61件,执行54件,执行率89%,执行标的80万元。
2005年,实行执行分权、目标考核、期限警示等执行方式,成立了积案执行小组,开展集
中执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开展了3次执行攻坚战。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 55件,执结45件,
执结旧存案件9件,执结率81.8%,执结标的92.1万元。
1989年至2005年执行情况统计表
表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