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1年1月,成立新林区司法局(科)。1988年末,人员编制 21人,在各镇、乡和企事业单
位设司法助理13人。
1989年,区司法局编制16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与公证处合署办公。下设新林、塔
源、宏图、大乌苏、碧洲、翠岗、塔尔根、林海等8个司法所,有基层司法助理员8名。
1996年,依据《新林区(局)镇政、党、企机关编制的通知》要求,司法局与政法委合署办
公,编制7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
1998年,机构改革,编制增至12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下设普法办、公证处、办公
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1999年,机构改革,编制减至9人,设局长1人。律师事务所编制4人。从机关剥离。
2001年,普法办更名为依法治区办公室。
2002年,依据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司法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的通知》要
求,核定编制8名,其中专项编制6名,行政编制 2名。设局长1人,依法治区办公室主任(副科
级)1人,公证处主任(副科级)1人。7月,林海镇司法所并入新林镇司法所。
2005年,编制8名(专项编制6名,行政编制2名),设局长 1人,依法治区办公室主任(副科
级)1人,公证处主任 (副科级)1人。内设依法治区办公室、公证处、办公室。下设新林、塔源、
宏图、大乌苏、碧洲、翠岗、塔尔根等7个司法所,有司法助理员1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