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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编制

第十六篇 人事劳动

第一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编制




1965年,机构编制工作由区政治部下设的组织部和干部部负责。1973年,人事科配兼职
人员管理编制工作。1982年,成立区编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编委会按照省编委关于《企
业定员管理办法》规定,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机构变化由编委会批准。1988年,区政府机关
编制为42个,林业局机关编制为43个,党群部门13个。

1989年,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事科,按照省、地关于企业定员管理的规定,区编
制委员会负责调控非生产人员比例,机构增设或改变机构名称审批,干部工资计划由编委下达,
调入人员执行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年末,党委工作机构7个,编制 65名,群团机关部门
机构4个,编制39名,区政府机关机构36个,编制383名,林业局机关机构12个,编制 172名。
10个镇(场)编制1965名。

1991年,由于区(局)领导工作变动,对区编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成员由区(局)长、区
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林业局副局长、组织部部长、人事局局长、劳动局局长、计委主任、
编委办副主任、财政局局长组成。为控制区(局)机构和非生产人员的增加,区编制委员会组织
人事科、组织部、劳资科对86个事业单位和机关科、室、部、办人员进行核定,核减机关科、
室、部、办人员58名,核定后的编制与审批工资挂钩,对各镇(场)和翠岗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
的机关和后勤人员进行核定,核定后精简人员 459名。根据大兴安岭编制委员会《关于冻结党
政群企机关人员调动》的通知,区(局)冻结了党政群企机关机构变动和调入人员,为下年清理
整顿党、政、群、企机关机构编制做好准备。

1992年,区(局)按照《关于清理整顿市、地、县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对党、政、
群、企机关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和整顿,经大兴安岭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区(局)党、政、
企机关机构核定为57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6个,政府工作部门37个(包括税务局、粮食局、
乡企局);林业局工作部门10个;群团部门4个。纪检委、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不占上述
机构数。共核定编制770名,工勤人员的比例不超过编制的12%。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列为专项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省编委核定新林区公、检、
法、司专项编制322名,其中:公安239名、检察院30名、法院30名、司法23名。大兴安岭地区
编制委员会对新林区公安局核定公安消防编制70名、巡警20名。

经省、地编制委员会批准,区(局)增设了文联、总工办、企管办三个机构,原机关60个机
构减到57个,区(局)机关超编101名,直属单位超编92名,当年机关分流 57名,直属单位精简
37名,超编人员在后两年内完成精简任务。

1993年,按照精简机构的要求,区政府撤销了 “383”办公室、人口普查办公室、林业局
接待科合并到区政府办公室、区老龄委员会合并到区委组织部。

1994年,为了转变机关工作职能,区(局)将区政府办公室中接待职能分离出去,成立新林
区旅游局;林业局多种经营科从机关剥离,成立区多种经营总公司;林产工业公司与机关剥离,
成立林业局林产工业总公司。机构调整后精减人员 56名,区(局)机关有办事机构58个(含税务、
司法、公安、粮食),人员有 822名(不含税务、司法、公安、粮食), 其中:党委部门机构有
8个(不含纪检委),编制103名;群团部门机构4个,编制42名;政府部门机构20个,编制169名;
林业局部门机构9个,编制191名;政企合一机构17个,编制248名;人大有 21名;政协有12名。

1996年,按照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县区党政企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
对党政对口设置的机构、专业经济管理机构、中层机构、职能单一、交叉、相近和职能任务减
少较多、业务量减少的机构进行调整: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区政府监察局合署办公;区委政
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区委、区政府、林业局的机关党委改为区直属
机关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区委老干部局并入组织部;区委政策研究室并入区委办公
室;区委、区政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机要室为区委办公室内设机构;区精神文明办公室改为
宣传部内设机构。经济委员会、地方工业局和计划委员会合并为经济与计划委员会;区技术监
督局、物价局与经济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区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合并为建设环保局;土地
局与矿产局合并为土地矿产局;土地矿产局与建设环保局合署办公;区教育委员会与科学技术
委员会合并为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区文化局与体育运动委员会合并为文化体育局,与教育
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合署办公;区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人事与劳动局;区财务税收大检查办公
室并入区财政局,为内设机构;区商业局、粮食局、外贸局合并组建贸易粮食局;区物资局、
能源管理局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组建区农业局,水利局并入农业局,农业开发办公室与农业
局合署办公;区司法局与区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区经济研究室、法制办公室并入区政府办公室;
区信访办公室并入区政府办公室;区房产局更名为房产处;区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广播电视事业
局,为事业单位;撤销区旅游局;区档案局与档案馆合一,党史办、区志办并入档案局;区编
制委员会更名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人事与劳动局合署办公;撤销区劳动安全监察局。
改革后,区(局)、镇(场)、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623个减到 404个,减少35.2%;区(局)党政
机关机构由64个减到41个,减少35.9%。其中:党委部门由10个减到 6个,减少40%;政府部门
由33个减到19个,减少42.4%;镇(场)机关机构和所属基层单位由283个减到170个,减少39.9%。
其中:镇机关机构由89个减到21个,减少76.4%;场(所)机关机构由104个减到 54个,减少48%;
各镇场(所)所属基层单位机构由90个增加到95个,增加5.6%;企业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机构由
214个减到130个,减少39.3%。其中:企业机关机构由92个减到77个,减少16.3%;企业所属基
层单位机构由122个减到53个,减少56.6%。区(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由62个增至63个。

当年区(局)党委部门由 120人减到79人,减少34.1%;政府部门由 644人减到276人,减少
57.1%;林业局机关由238名减到155名,减少45.2%。镇(场)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人员由1820名
减到1092名,减少40%。其中:各镇党政机关人员由300人减到128人,减少57.3%;场(所)机关
人员由539名减到196名,减少63.6%。各镇场(所)所属基层单位人员由981名减少到 768名,减
少21.7%。区(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由2744名减少到2 303名,减少16.1%。

人大、政协机关机构在1995年的基础上精简10%。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确定为8个,领导职
数为1正2副;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定为9个,领导职数为1正2副。

1998年,区编制委员会对区(局)党政企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政府部
门定编201名,实有人员296名,裁减95名。林业局部门定编153名,实有人员181名,裁减28名。
人大、政协、工会、团委、妇联定编48名,实有人员75名,裁减27名。公、检、法机构减少了
4个,人员由原2449名减到2338名,精减13%。事业单位合并17个,其中剥离经营2个,定编1250
名。

1999年,重新调整区(局)党、政、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林业局党委部门 5个,定编70
名,实减8名;林业局设有工会、团委(含妇联)2个群团机构,定编18名,实减 3名;林业局内
设行政机构12个,定编275名,实减72名;保留政府机构8个,定编75人,实减 2人。改革前机
构32个,其中:党群部门7个、行政部门24个,改革后机构19个,其中政企合署14个,企业5个,
减少部门13个,精减41%。

2000年,对区(局)内事业单位重新核定职能、机构内设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后全区事业
单位编制由2744名减到2219名,其中:区属事业单位39个,编制1499名,镇属事业单位33个,
编制720名。

2001年 2月,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新林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区、
镇两级机关进行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后,区委工作部门设7个、党委部门管理机构设2个、政府
工作部门设20个。信访办公室划归党委管理,老干部局为党委部门管理机构。在政府机构中,
原经济计划委员会更名经济计划局,撤销贸易粮食局,其行政职能划归经济计划局,组建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更名农业委员会,乡镇企业局并入农业委员会,
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调整为教育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计划生育
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序列,不计政府机构限额。森林防火
办公室为防火办事机构,不占机构限额。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局。区党政机关改革前行政
编制为390名,按23%比例精简,核定行政编制30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12%精简,核定36名。
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编制36名,改革后区党政机关总编制为 372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
使用专项编制,按10%比例精简,由81名减至78名。

是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林区辖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各镇
机构设置为,新林镇设 4个综合办事机构: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税办公室、社区管理
办公室。塔源镇、宏图镇、大乌苏镇、翠岗镇、碧洲镇、塔尔根镇各设置 3个综合办事机构,
均为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税办公室。各镇党政领导按 5职配备。镇党政机关改革后,
行政编制由240名减至192名。机关工勤人员按行政编制精简12%,核定编制23名。

2002年,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机构
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 重新核定编制为:区人民法
院内设机构9个,编制由32名减至29名;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8个,编制由30名减至27名。

2003年,区委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林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
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进行改革。改革后,人大常
委会设职能室3个,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政协委员会设职能室2个,行政编制9名,工
勤编制2名。

2004年,新林区政府机关进行改革,区辖各镇进行二次机构改革。改革后部分工作部门职
能归并、更名:区机关党委工作部门7个、党委部门管理机构2个、政府工作部门20个、群团部
门 3个,原经济计划局改组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生育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政
府机关579人。行政编制30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6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编制36名;
林业局机关工作部门5个,编制167名。区委及区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81个,编制1905名。公
安局专项编制231名,林业编制人员285名。人民法院专项编制29名,林业编制 1名,实有人员
32名。区辖各镇行政编制14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8名。

是年根据 《大兴安岭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关行
政编制精简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再次精简区辖各镇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由192名减至 163名。
又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林区辖镇机构改革方案批复》的要求,按着“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区辖镇党政机构统一设综合办公室2个: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镇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按10%精简,由原163名减至14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12%精简,核定18
名。

2005年,新林区招商局更名为商务局。撤销国土资源环保局,分别成立新林区国土资源局
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是年,区机关党委工作部门7个、党委管理机构2个、政府工作部门20个、
群团部门3个。行政编制30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6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编制36名。
区辖镇场7个,编制165名。区(局)所属事业单位61个,编制1 667名。镇属事业单位 14个,编
制111名。公安局专项编制231名,林业编制人员70名,实有编制 281名,。人民法院专项编制
29名,实有人员29名,人民检察院编制27名,实有人员27名。

1989年至2005年党群、政府、林业局编制情况表
表16—1




1989年至2005年镇(场)干部编制表
表16—2 单位:人




续表16—2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