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人事劳动第一章 人事第一节 机构编制 1965年,机构编制工作由区政治部下设的组织部和干部部负责。1973年,人事科配兼职
人员管理编制工作。1982年,成立区编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编委会按照省编委关于《企
业定员管理办法》规定,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机构变化由编委会批准。1988年,区政府机关
编制为42个,林业局机关编制为43个,党群部门13个。
1989年,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事科,按照省、地关于企业定员管理的规定,区编
制委员会负责调控非生产人员比例,机构增设或改变机构名称审批,干部工资计划由编委下达,
调入人员执行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年末,党委工作机构7个,编制 65名,群团机关部门
机构4个,编制39名,区政府机关机构36个,编制383名,林业局机关机构12个,编制 172名。
10个镇(场)编制1965名。
1991年,由于区(局)领导工作变动,对区编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成员由区(局)长、区
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林业局副局长、组织部部长、人事局局长、劳动局局长、计委主任、
编委办副主任、财政局局长组成。为控制区(局)机构和非生产人员的增加,区编制委员会组织
人事科、组织部、劳资科对86个事业单位和机关科、室、部、办人员进行核定,核减机关科、
室、部、办人员58名,核定后的编制与审批工资挂钩,对各镇(场)和翠岗木材综合利用加工厂
的机关和后勤人员进行核定,核定后精简人员 459名。根据大兴安岭编制委员会《关于冻结党
政群企机关人员调动》的通知,区(局)冻结了党政群企机关机构变动和调入人员,为下年清理
整顿党、政、群、企机关机构编制做好准备。
1992年,区(局)按照《关于清理整顿市、地、县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对党、政、
群、企机关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和整顿,经大兴安岭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区(局)党、政、
企机关机构核定为57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6个,政府工作部门37个(包括税务局、粮食局、
乡企局);林业局工作部门10个;群团部门4个。纪检委、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不占上述
机构数。共核定编制770名,工勤人员的比例不超过编制的12%。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列为专项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省编委核定新林区公、检、
法、司专项编制322名,其中:公安239名、检察院30名、法院30名、司法23名。大兴安岭地区
编制委员会对新林区公安局核定公安消防编制70名、巡警20名。
经省、地编制委员会批准,区(局)增设了文联、总工办、企管办三个机构,原机关60个机
构减到57个,区(局)机关超编101名,直属单位超编92名,当年机关分流 57名,直属单位精简
37名,超编人员在后两年内完成精简任务。
1993年,按照精简机构的要求,区政府撤销了 “383”办公室、人口普查办公室、林业局
接待科合并到区政府办公室、区老龄委员会合并到区委组织部。
1994年,为了转变机关工作职能,区(局)将区政府办公室中接待职能分离出去,成立新林
区旅游局;林业局多种经营科从机关剥离,成立区多种经营总公司;林产工业公司与机关剥离,
成立林业局林产工业总公司。机构调整后精减人员 56名,区(局)机关有办事机构58个(含税务、
司法、公安、粮食),人员有 822名(不含税务、司法、公安、粮食), 其中:党委部门机构有
8个(不含纪检委),编制103名;群团部门机构4个,编制42名;政府部门机构20个,编制169名;
林业局部门机构9个,编制191名;政企合一机构17个,编制248名;人大有 21名;政协有12名。
1996年,按照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县区党政企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
对党政对口设置的机构、专业经济管理机构、中层机构、职能单一、交叉、相近和职能任务减
少较多、业务量减少的机构进行调整: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区政府监察局合署办公;区委政
法委员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区委、区政府、林业局的机关党委改为区直属
机关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区委老干部局并入组织部;区委政策研究室并入区委办公
室;区委、区政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机要室为区委办公室内设机构;区精神文明办公室改为
宣传部内设机构。经济委员会、地方工业局和计划委员会合并为经济与计划委员会;区技术监
督局、物价局与经济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区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合并为建设环保局;土地
局与矿产局合并为土地矿产局;土地矿产局与建设环保局合署办公;区教育委员会与科学技术
委员会合并为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区文化局与体育运动委员会合并为文化体育局,与教育
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合署办公;区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人事与劳动局;区财务税收大检查办公
室并入区财政局,为内设机构;区商业局、粮食局、外贸局合并组建贸易粮食局;区物资局、
能源管理局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组建区农业局,水利局并入农业局,农业开发办公室与农业
局合署办公;区司法局与区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区经济研究室、法制办公室并入区政府办公室;
区信访办公室并入区政府办公室;区房产局更名为房产处;区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广播电视事业
局,为事业单位;撤销区旅游局;区档案局与档案馆合一,党史办、区志办并入档案局;区编
制委员会更名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人事与劳动局合署办公;撤销区劳动安全监察局。
改革后,区(局)、镇(场)、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623个减到 404个,减少35.2%;区(局)党政
机关机构由64个减到41个,减少35.9%。其中:党委部门由10个减到 6个,减少40%;政府部门
由33个减到19个,减少42.4%;镇(场)机关机构和所属基层单位由283个减到170个,减少39.9%。
其中:镇机关机构由89个减到21个,减少76.4%;场(所)机关机构由104个减到 54个,减少48%;
各镇场(所)所属基层单位机构由90个增加到95个,增加5.6%;企业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机构由
214个减到130个,减少39.3%。其中:企业机关机构由92个减到77个,减少16.3%;企业所属基
层单位机构由122个减到53个,减少56.6%。区(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由62个增至63个。
当年区(局)党委部门由 120人减到79人,减少34.1%;政府部门由 644人减到276人,减少
57.1%;林业局机关由238名减到155名,减少45.2%。镇(场)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人员由1820名
减到1092名,减少40%。其中:各镇党政机关人员由300人减到128人,减少57.3%;场(所)机关
人员由539名减到196名,减少63.6%。各镇场(所)所属基层单位人员由981名减少到 768名,减
少21.7%。区(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由2744名减少到2 303名,减少16.1%。
人大、政协机关机构在1995年的基础上精简10%。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确定为8个,领导职
数为1正2副;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定为9个,领导职数为1正2副。
1998年,区编制委员会对区(局)党政企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政府部
门定编201名,实有人员296名,裁减95名。林业局部门定编153名,实有人员181名,裁减28名。
人大、政协、工会、团委、妇联定编48名,实有人员75名,裁减27名。公、检、法机构减少了
4个,人员由原2449名减到2338名,精减13%。事业单位合并17个,其中剥离经营2个,定编1250
名。
1999年,重新调整区(局)党、政、企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林业局党委部门 5个,定编70
名,实减8名;林业局设有工会、团委(含妇联)2个群团机构,定编18名,实减 3名;林业局内
设行政机构12个,定编275名,实减72名;保留政府机构8个,定编75人,实减 2人。改革前机
构32个,其中:党群部门7个、行政部门24个,改革后机构19个,其中政企合署14个,企业5个,
减少部门13个,精减41%。
2000年,对区(局)内事业单位重新核定职能、机构内设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后全区事业
单位编制由2744名减到2219名,其中:区属事业单位39个,编制1499名,镇属事业单位33个,
编制720名。
2001年 2月,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新林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区、
镇两级机关进行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后,区委工作部门设7个、党委部门管理机构设2个、政府
工作部门设20个。信访办公室划归党委管理,老干部局为党委部门管理机构。在政府机构中,
原经济计划委员会更名经济计划局,撤销贸易粮食局,其行政职能划归经济计划局,组建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更名农业委员会,乡镇企业局并入农业委员会,
教育与科学技术委员会调整为教育局、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计划生育
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序列,不计政府机构限额。森林防火
办公室为防火办事机构,不占机构限额。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局。区党政机关改革前行政
编制为390名,按23%比例精简,核定行政编制30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12%精简,核定36名。
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编制36名,改革后区党政机关总编制为 372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
使用专项编制,按10%比例精简,由81名减至78名。
是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林区辖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各镇
机构设置为,新林镇设 4个综合办事机构: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税办公室、社区管理
办公室。塔源镇、宏图镇、大乌苏镇、翠岗镇、碧洲镇、塔尔根镇各设置 3个综合办事机构,
均为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税办公室。各镇党政领导按 5职配备。镇党政机关改革后,
行政编制由240名减至192名。机关工勤人员按行政编制精简12%,核定编制23名。
2002年,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机构
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 重新核定编制为:区人民法
院内设机构9个,编制由32名减至29名;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8个,编制由30名减至27名。
2003年,区委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林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
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进行改革。改革后,人大常
委会设职能室3个,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政协委员会设职能室2个,行政编制9名,工
勤编制2名。
2004年,新林区政府机关进行改革,区辖各镇进行二次机构改革。改革后部分工作部门职
能归并、更名:区机关党委工作部门7个、党委部门管理机构2个、政府工作部门20个、群团部
门 3个,原经济计划局改组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生育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政
府机关579人。行政编制30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6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编制36名;
林业局机关工作部门5个,编制167名。区委及区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81个,编制1905名。公
安局专项编制231名,林业编制人员285名。人民法院专项编制29名,林业编制 1名,实有人员
32名。区辖各镇行政编制14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8名。
是年根据 《大兴安岭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乡镇机关行
政编制精简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再次精简区辖各镇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由192名减至 163名。
又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林区辖镇机构改革方案批复》的要求,按着“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区辖镇党政机构统一设综合办公室2个:党群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镇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按10%精简,由原163名减至14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12%精简,核定18
名。
2005年,新林区招商局更名为商务局。撤销国土资源环保局,分别成立新林区国土资源局
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是年,区机关党委工作部门7个、党委管理机构2个、政府工作部门20个、
群团部门3个。行政编制30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6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编制36名。
区辖镇场7个,编制165名。区(局)所属事业单位61个,编制1 667名。镇属事业单位 14个,编
制111名。公安局专项编制231名,林业编制人员70名,实有编制 281名,。人民法院专项编制
29名,实有人员29名,人民检察院编制27名,实有人员27名。
1989年至2005年党群、政府、林业局编制情况表
表16—1
1989年至2005年镇(场)干部编制表
表16—2 单位:人
续表16—2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