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第一节 就业 一、安 置
1965年至1968年,就业对象主要是中学毕业生,按正式工人分配。1968至1971年,从上海、
浙江、佳木斯等地分配到新林区 6264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大部分分配到生产第一线。 截止
1988年,就业青年共有21 371人。
1989年,根据生产用工计划,报请大兴安岭地区劳动局批准,在区内待业青年中招录全民
所有制合同制工人1 048人,招录的合同制工人进行顶岗补充到各生产单位。并将当年 41名退
伍军人和 173名技工学校毕业生,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到企业生产单位;区内初、高中毕业生和
外地调入的待业青年1802人,安置到各镇(场)集体企业单位。
1990年,区劳动局对生产一线顶岗的计划外用工470人办理录用手续。将 45名退伍军人和
156名技工学校毕业生, 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到企业生产单位。并对区内初、高中毕业生和外地
调入的待业青年1976人,安置到集体企业单位。
1991年,经行署劳动局批准,在从业知青工和待业青年中招录合同制工人1073名,由区(局)
统一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39名退伍军人和91名技工学校毕业生,按合同制工
人安置到企业生产单位。区内初、高中毕业生和外地调入的待业青年1648人,安置到集体企业
单位。
1992年起,区 (局)全民所有制企业停止向社会招录合同制工人, 各企业需要劳动力由区
(局)统一调配。是年将54名退伍军人和93名技工学校毕业生,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到企业生产单
位;在集体企业单位安置初、高中毕业生和外地调入的待业知青工1613人。
1993至1996年,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到企业生产单位的退伍军人168名、技工学校毕业生518
名,安置在集体企业单位初、高中毕业生和外地调入的待业青年3241人。
1997年9月,区(局)制发 《关于长期离岗工人及从业青年管理办法》。将长期离岗的工人
工资关系转移到区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所统一管理;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企业不再续订劳
动合同,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对长期离岗的从业知青工,保留其档案,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
当年有34名初、高中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安置到集体企业单位。10月,区(局)规定初、高中
毕业生就业原由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安置,改到区职业介绍所或各镇劳动服务站办理求职登记手
续,经培训合格后由用工单位进行录用;对待业青年实行区职业介绍所推荐就业、自愿组织起
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实行企业用工自由、劳动者就业自主,双向选择的就业
机制。区(局)是年共接收退伍军人34名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119名,按合同制工人分别安置到全
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1999至2002年,区(局)接收退伍军人87名,技工学校毕业生 437名,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到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2003年5月起,全区(局)就业和再就业日常管理工作,在乡 (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和社
会救助事务所,社区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2005年,接收退伍军人19名,技校毕业生41名,均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1989年至1997年劳动服务公司安置从业青年统计表
表16—7 单位:人
续表16—7 单位:人
二、再就业培训
1998年,根据黑龙江省再就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紧急通知》和大兴
安岭集团公司《关于在所属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林业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设再
就业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区劳动局局长兼任。是年新林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新林区就业局。
1999年,区就业局、工会、产业发展公司、妇联和兽医站,共举办营林生产、木材加工、
保洁保绿、木耳蔬菜栽培种植、獭兔和鹿养殖、养鸡养猪、电器修理、美容美发、餐饮服务、
司炉技术等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班20期,培训下岗职工820人次。其中,580人重新上岗再就业,
占培训总数70.7%。
2001年,举办木耳栽培、电器修理、美容美发、营林生产、保洁保绿培训班32期,培训下
岗职工950人。其中,720人实现再就业,占培训总数75.8%。
2004年,举办兽医、养鹿、木耳栽培、司炉技术培训班23期。培训下岗职工1370人,其中,
1050人实现再就业,占培训总数76.6%。
2005年,开办再就业培训班18期,下岗职工 938人,参加计算机应用、司炉操作、营林生
产、鹿养殖技术、木材加工技术、木耳种植技术等培训。
1999年至2005年共举办各类再就业培训班161期,培训下岗职工 6918人,经过培训实现再
就业5238人。
三、劳务输出
1999年,区就业局与大连、昆山、青岛、烟台、威海等地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向省
外输出富余劳动力138人,向俄罗斯境外采伐输出劳动力70人次。
2001年,区就业局向大连、青岛、烟台输出富余劳动力 169人,向俄罗斯采伐输出劳动力
90人。
2004年,初步形成政府促进就业,鼓励、扶持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劳动者择业自主、用
工单位用工自由的双向选择就业机制。当年,赴俄罗斯境外采伐劳务输出 130人,威海劳务输
出5人。
2005年,经劳动部门介绍到外地就业的有301人,其中:省外就业的有215人,省内大兴安
岭地区以外就业86人。赴俄罗斯境外采伐劳务输出130人。
1999年至2005年累计向俄罗斯输出劳务553人,向省外输出富余劳动力830人。
四、富余职工下岗分流
分流托管 1998年起,林业局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木材产量逐年调减,企业生产一
线富余职工4885人,林业局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富余职工进行分流安置。其中分流安置到森
林管护1950人、进行公益林建设830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自谋职业178人。根据大
兴安岭地区行署解困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费用标准的补充
通知》规定,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每月由企业支付 254元的基本生活费保障金,其
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104元,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50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职
工与林业局签订托管三年的协议:林业局为托管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金,免费
为富余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7月至12月,全局进入托管中心523人,共发放基本生活
费35.19万元。
1999年,企业生产一线富余职工达8205人,其中分流安置到森林管护2008人、进行公益林
建设3300人,安置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自谋职业343人。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就业局《关
于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每月原由企业支付
254元提至支付332.8元。其中,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提至195元。是年进入托管中心 1157人,
发放基本生活费163.8万元。
2000年,区(局)生产一线富余职工达8899人,其中分流安置到森林管护2560人,安置到集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自谋职业514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695人,未分流安置4133人。
2004年起,林业局对企业富余职工不再进行托管。全区共有企业富余人员7274人,分流到
森林管护和集体企业3802人,年末有下岗职工3472人。
2005年,林业局对林机厂、市场服务中心、招待所三个国有小企业进行转制,新增富余人
员189人,除 29人办理一次性安置手续,其余人员分流到新林林场和富林林场。共发放安置费
755 318元。
1998年至2005年国有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表
表16—8 单位:人
续表16—8 单位:人
1998年至2003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托管职工生活费统计表
表16—9 单位:元
五、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
2000年12月,按照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大兴安岭集团公司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暂
行办法》规定,对企业符合条件的1626名(包括筑路工程公司、粮食系统和通讯公司 128人)下
岗职工办理一次性安置手续,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纳入社会劳动力管理。
2002年10月,第二批一次性安置下岗职工 966名,并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按社会劳动力
管理。
2003年5月,第三批一次性安置下岗职工 1100名,并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按社会劳动力
管理。至2005年,林业局共一次性安置下岗职工3564名,发放安置费9 1769.0元。
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情况表
表16—10 单位:千元、人
续表16—10 单位:千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