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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额管理

第三节 定额管理





1965年,木材生产、基本建设战线工人执行东北林业总局颁发的《东北内蒙古林业生产统
一劳动定额》。1986年,营林生产执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颁发的《营林生产劳动定额》。截
止1988年末,应用各种劳动定额从事计件生产的工人占79.6%。

1989年,根据大兴安岭林管局《木材采运生产补充劳动定额》的规定,木材生产单位按年
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据劳动定额,核算木材生产工资成本,各木材生产单位按照工资成本做出
年工资成本使用计划,经区劳动局定额站核定劳动工资定额后,按月进行审批支付工资。是年,
从事木材生产工人2746人,全年共支付生产工资1185.7万元。

1990年起,林业局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营林生产劳动定额》,废止了1986年的《营林生
产劳动定额》,林业局营林处按年度营林生产计划,依据劳动定额,核算营林生产工资成本,
对各场下达营林生产计划、工资计划,各场按当月完成的生产任务,向营林处申报工资审批计
划,营林处审核后报区劳动局定额站审批支付工资。当年从事营林生产工人 5 928人,支付营
林生产工资379.9万元。

1992年2月,林业局废止 1984年《大兴安岭林区生产劳动定额》。根据《大兴安岭林区统
一生产劳动定额》,制定《关于木材生产伐区阶段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统一木材伐区阶段
作业标准、简化计算步骤、规定木材生产阶段工资支付执行现行劳动定额等十项内容。全年共
支付生产工资2034.3万元。

1993年6月,林业局制定并实施 《胶合板生产试行综合劳动定额》,规定胶合板生产的条
件、工作范围、质量要求、验收方法、生产单价,同时制定《新林机修厂削片生产试行劳动定
额》,规定削片生产的人工扒皮、削片劳动生产等四项定额。生产单位根据定额,按当月产量
计算工资,报区劳动局定额站审批后支付工资。木材生产仍执行1992年下发的《大兴安岭林区
统一生产定额》。当年,从事木材生产工人5283人,全年共支付生产工资3392.3万元。

1995年,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发《关于调整计件单价系数
的通知》,规定对月制度工作日的减少,用提高日计件工资标准的计件单价系数进行调整。从
5月1日起执行,林业局原下达的计件单价调整系数同时废止。当年从事木材生产工人3371人,
全年共支付生产工资4271.7万元。

1997年1月1日起,林业局执行新发的《关于调整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的通知》。

1998年,林业局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印发《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劳动定额》。按照新规定的
伐区生产劳动定额、汽车运材劳动定额、贮木场生产劳动定额,区劳动局定额站核定劳动工资。
当年从事木材生产的工人3183人,全年共支付生产工资2808.7万元。

1999年 6月,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设计、验收暂
行办法》的通知,天然林生产执行《公益林抚育劳动定额》、《封山育林劳动定额》、《营林
促进更新劳动定额》。当年从事营林生产工人3798人,全年支付营林工资97.5万元。

2000年11月起,执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营林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包括苗圃育苗定
额、种子园生产定额、更新造林定额、天然幼林抚育定额、母树林抚育定额、天然速生丰产林、
高产人工林抚育定额、病虫鼠害监测防治定额。全年从事营林生产工人6732人,全年支付营林
工资301.6万元。

2004年,林业局木材生产执行1998年大兴安岭林管局《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劳动定额》,营
林生产执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营林生产统一劳动定额》、 《公益林抚育劳动定额》、
《封山育林劳动定额》和《促进更新劳动定额》等。当年从事木材生产的工人3682人,支付生
产工资1540.1万元。从事营林生产工人2670人,支付营林工资152.1万元。

2005年,林业局从事计件生产各类人员年平均为1151人。全年支付计件工资323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