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调整
1989年,区(局)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延续1988年前的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
各单位的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实行月薪计时制,后勤工人、不参加计件的生产工人执行日薪计
时制。区(局)工资等级标准,沿用1985年国营企业干部、工人的等级标准。干部工资执行七序
列号,工人工资执行九序列号,公安系统工资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表。
1991年9月1日起,粮油调价补贴计入基本工资,在原工资标准上加 6元,形成新的工资标
准。
1991年九类区工资标准
表16—13 单位:元
续表16—13 单位:元
1993年10月1日,根据大署劳薪[1993]4号文件,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公安系统开始执行
企业工资标准,企业干部、工人工资统一标准。
1993年九类区工资标准
表16—14 单位:元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管理局调整林业企业工资标准的通知,对
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套改。在职工原工资基础上增加30元,形成新的工资标准。
1994年套改的工资标准
表16—15 单位:元
1996年,调整林业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对企业工资进行套改。在职工原标准工资基础上增
加物价福利性津贴71元后,就近上靠参考标准,没有达到职务最低档的,直接兑现到职务最低
档。当年有13543人调资升级,人均月增资额289.71元,月增资总额1 582 593元,套改的工资
标准只进入职工工资档案,实际工资发放执行原工资标准。
1996年工资套改标准
表16—16
续表16—16
1997年,由于林业局经济亏损,各经费包干单位按月薪的 70%开资,12月份由经费包干单
位创收解决职工工资。
1998年,各经费包干单位按基本工资的 70%开资。12月,林业局根据全局的经济效益,补
发了当年的30%工资。
1999年,对各镇(场)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后勤工人实行月薪计时和岗位工资并存制的分
配形式。
2000年,区(局)对基层各林场的书记、场长、各承包经营生产单位的书记、经理实行年薪
制。7个林场的党委书记、厂长,在年终考核综合得分85.1分以上的,年薪为15000元。富林、
林海、建安公司、翠综厂、筑路处的党委书记、经理,年终考核综合得分85.1分以上的,年薪
12 000元。新兴木业公司、产业发展公司、林木产品经销公司,年终考核综合得分85.1分以上
的书记、经理年薪10 000元。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党政一把手,每月工资按 650元支付;年终扣
除已发工资,计发年薪余额由本单位列支。
各林场采伐作业的工人和基本建设行业的工人,营林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林业局对
通讯公司、市场服务中心、职工医院等单位实行岗位效益工资。
2002年5月,区(局)根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劳资处《关于<新林林业局为企业职工增加一级
工资的请示>》的批复,为职工增加一级工资。其范围:2001年12月 31日实际在册的职工,包
括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和已按大办文[2001]79号文件参加政企合一县区机构改革分流
人员。办理企业内退的人员不属于此次升级范围。调资内容为增加档案工资;实行浮动工资。
增加档案工资标准,按大林集综[1999]81号文件,增加的一级浮动工资变为固定工资,在此基
础上按《1996年黑龙江省企业工资参考标准》再上调一级工资进入职工档案。职工调转时按升
级后的档案工资介绍。执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档案工资同时调整,浮动升级的工资待林业集
团公司调整劳动定额单价后按新的劳动定额执行。
2002年,调整林业企业教师的基本工资,由原上浮10%的比例提为20%,教育行业的职工不
执行效益工资。
2003年 5月,依照《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企业在职职工增加工资总额并执行效益工资制
及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统筹外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林业局为在职职工增加工资。范围是2002
年12月31日前实际在岗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退休人员。此次调资执行1996年黑龙江
省企业工资参考标准。在增加后的工资总额基础上执行效益工资,即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
的95%计发,待年终按照单位对职工的考核结果计发5%效益工资。
企业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已纳入工资标准的物价和福利补贴不再发放,未被纳入的其他
津贴、补贴继续按原办法支付。
企业新接收人员、新提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等级已定级人员,仍按大署劳薪[1996]46号文件
确定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执行效益工资。
1989年至2005年区(局)工资支付情况表
表16—17 单位:人、万元
二、补贴津贴
1990年11月1日起,林业局为每名职工补贴电、气、煤价格6元,年总增资额119.6万元。
1991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洗理费8元,年增资额158.2万元。
1992年4月,每名职工月发物价补贴5元,7月,增燃料补贴11元;11月1日起,增肉食补贴
4.1元、蔬菜补贴3.9元、粮食放销价格补贴7.5元;林业局年增资额583万元。
1993年,12月1日起,每名职工月电价补贴3元、福利补贴10元。
1994年,分别补贴每名职工电价6元、液化气价格10元、水价格4元、洗理费10元。按照省
财政厅通知,林业局将职工冬季取暖费由47.00元提到100.00元。
1995年6月起,全局职工实行御寒补贴每人每月45元。
2000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对现有授衔的公安干警实行警
衔补贴,其中:一级警督179.8元;二级警督171.1元;三级警督162.4元;一级警司为153.7元;
二级警司为145元;三级警司为136.3元;一级警员为121.8元,按月随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