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居住条件 1965年至1988年,全区共建住宅总面积587 593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346 153平方米,占
58.9%;土木结构241 440平方米,占41.1%。人均住房面积10.02平方米。
1989年,居民住房面积590 441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 357 741平方米,占60.6%;土木结
构 232 700平方米,占39.4%。集中供热面积 31 61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4%。人均住房面积
9.94平方米。
1992年,新林区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配住房,将公有房屋优惠出售给居民,为
拓宽住宅建设资金渠道,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集资房680平方米。居民住宅总面积增加到658 319
平方米,私有住房率35.87%。
1993年至1996年,共集资561万元,建住宅33 914平方米。居民住宅总面积增加到710 228
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11.63平方米。集中供热面积65 612平方米,占总面积的9.14%。私有住
房率59.3%。
2000年,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建经济适用住房6491.7平方米。居民住宅总面积 723 626平
方米,其中砖木结构510 705平方米,占71%。集中供热面积比1995年增加14 580平方米。人均
住房面积14.30平方米,私有住房率62.1%。
2002年,建筑经济适用住房4609平方米,居民住宅总面积 728 235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
增加至15.15平方米。
2005年,居民住宅总面积728 235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 521 206平方米,占71.6%。人均
住房面积13.45平方米,比1989年增加9.94平方米。私有住房率65.9%。集中供热面积88 293平
方米,占总面积的11.9%。
1989年至2005年人民生活情况统计表
表19—2 单位:平方米、万元
续表19—2 单位:平方米、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