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生育管理

第三节 生育管理





198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将计划生
育目标化管理纳入区(局)经济责任制考核,区(局)与各镇(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对年终考
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签订合同单位38个,达标率100%。

1991年,依据国家计生委、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人口
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合同制,基层组织与新婚夫妇、一孩夫妇、二孩和多
孩夫妇、流动人口等分别签订晚育、节育、计划生育合同,合同法律公证,共签订计划生育合
同 678份。对生育夫妇名单公开,婴儿出生时间公开,出生婴儿次数及其计划内外公开,对指
标发放、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及其他照顾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流动人口
管理办法》,区、镇、居民委实行重点人群监测登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对
流出育龄人口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流入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季度查验。

1992年,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生育证管理办法》,对育龄夫妇开始发放生育证。一胎生育
指标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放生育证;二胎指
标由所在单位、居民委、镇人民政府、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地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发放准生证。区政府对晚婚职工增加婚假15天,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至半年,男职工护理假10
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5.00元独
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后各加发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
再生育的,加发10%的退休金。

1993年,区政府制定 《关于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八条标准的考核方
案》,考核领导小组对基层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考核二次,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给予降职和
经济处罚。5月,对1980年4月至1992年末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成立清查小组46个,
抽调工作人员1055人,设举报电话2部,举报箱2个,清查计划外超生 776人,收缴社会抚养费
32万元。

1994年,制定《新林区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对区委、区政府24个部门加
强计划生育管理进行职责分工。制定《新林区婚前健康检查实施办法》,实施定点婚前检查、
按标准收费。

1995年,根据修订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区政府制定《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
方案》,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计划生育工作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与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 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下简称
“三为主”、“三结合”)。

1997年7月,《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区政府制定《新林区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流动人口由各镇、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等部门共同管理,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率控制在92%。

1998年,国家颁布实施《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区(局)制定《离岗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对离岗人员由原单位和现居住居民委双向管理,建立互通信息制度,“三结合”工作实现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

2000年,黑龙江省颁布新《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区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增至
10.00元。

2002年,区政府制定《新林区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考核方法》,计划生育实施综
合治理。经考核全区各单位达标率100%。 7月,根据地区行署计生委取消《计划生育一孩证》
通知,取消办理《一孩证》限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第一
胎不需办理审批手续。2004年,建立各部门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实行公安局、民政局、计划生
育局联合办公制度。对新生儿落户取消到区计生局办理一孩落户通知单程序。

2005年,区委、区政府重新制定《新林区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与 11个部门
签订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状。建立“政府指导到社区、各方配合到社区、计生优质服务到社
区、宣传教育到社区”的重心下移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