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政第一节 优抚安置 优待抚恤
1989年,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镇政府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发放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45元,全年发
放民政事业抚恤费1.2万元。
1993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
每月55元。全年发放抚恤补助1.25万元。
1994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
每月60元。全年发放民政事业抚恤费1.45万元。
1995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病故军人家属补助
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全年发放民政事业抚恤费 1.5万元。依据大兴安岭行署下发的《城
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区政府制定《新林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对
持辖区户口入伍义务兵发放优待金。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征入伍的,每年每月按 100元标
准计发优待金;无业青年或从业青年应征入伍的,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计发优待金。优待金筹
集由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每年缴纳20元,优待金由民政局统一发放,
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9.9万元。
1996年,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镇政府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发放7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70元。全年发
放民政事业抚恤费1.6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3万元。
1998年,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镇政府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发放8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78元。全年发
放民政事业抚恤费1.8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9万元。
2003年 7月,黑龙江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各镇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每人每
月发放255元,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发放 2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发放245元,在乡复
员军人每人每月发放194.85元。全年发放民政事业抚恤费人数22人,发放金额 3万元,发放义
务兵家属优待金人数104人,发放金额25.1万元。
2005年,发放民政事业抚恤费4.3万元、22人。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9.1万元、44人。至
2005年,发放民政抚恤事业费35.05万元,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20.8万元。
1989年至2005年优待抚恤金额统计表
表19—10 单位:万元
安 置
1965年至1988年,由民政科管理安置工作,全区共安置退伍军人4638人。
1989年至2005年,退伍军安置人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城镇退伍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区政府每年下发《冬季退伍义务兵安置意见》,根据退
伍军人入伍期间立功受奖、专业特长,实行双向选择。用工单位实行考试、择优录取,按合同
制工人管理。至2005年,全区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77人,其中安排到技术工作岗位 210人,3
名复员退伍军人被聘任科级干部。
1989年至2005年全区安置退伍军人统计表
表19—11 单位:人
续表19—11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