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1975年,民政科管理社会救济工作,救济对象为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和鳏、寡、孤、独
中无劳动能力者。1975至1988年,全区发放固定生活补助费39.8万元,临时生活救济费 6.2万
元。
1989年,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户标准的通知》,对
79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员的人,每月固定发放生活救济费23元。
全年发放固定补助0.12万元,临时救济费0.5万元。
1991年6月 30日,全区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全区党员、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向受灾群
众进行捐款、捐物,10天内向受灾群众捐款7万余元,捐衣物、棉被、棉衣等物品 2000余件。
区政府搭建救济房4600平方米,其中新林镇建房1500平方米,翠岗镇建房3100多平方米。接收
省民政厅下发的救灾款50万元,并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1994年 8月,根据中央和省、地《关于向贫困地区和灾区捐赠衣被的通知》,制定《救灾
工作方案》, 向贫困灾区捐赠衣服、被褥。捐赠活动历时20天,收到捐赠衣被 9042件,现金
20 000元,9月29日,区民政局将捐赠物资送往地区民政局。
1996年,黑龙江省调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户标准,固定救济人员救济费标准每人每月由23
元调整到72.5元,全区救济固定人员98人,发放固定救济费8.52万元,临时救济费0.7万元。
1998年5月,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向长江以南遭受水灾的地区捐款901 62.00元,
捐棉被、棉衣、棉鞋等物品27 153件。
1999年 7月,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要求,新林区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
对区域内居住的、拥有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 117元的居民,实行最
低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45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47.5元。
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正式开始实施,民政局建立低保人员档案资料库,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传统城镇民政救济对象转变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体。全区保
障对象发展到1583人,发放保障金87.1万元。
2003年,《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施行,保障对象2898人,发放
保障金208.66万元。
2005年 1月,根据国家、省、地民政部门《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紧
急通知》,区民政局成立“民间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办公室”,以自愿为原则,组织捐款8 000.00
余元,按期送往地区民政局。年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995人,发放保障金311.61万
元。
1989年至2005年社会救济统计表
表19—1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