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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1966年,开始由区生产指挥部设兼职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工作。1974年 4月成立民政科,负
责管理婚姻登记等项工作。1966至1988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7 923对,离婚845对。

1989年,婚姻登记由各镇政府管理,办理结婚登记 737对,20至30周岁人员占登记结婚人
数的75%;办理离婚登记18对,30至40周岁人员占60%,40周岁以上人员占30%。登记合格率100%。

1992年,婚姻登记由民政局集中管理,办理结婚登记 981对,22周岁至30周岁人员占登记
结婚人数的80%;办理离婚登记39对,是1989年2.17倍,40周岁至50周岁人员占60%。登记合格
率100%。

1994年,执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由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居民委员会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开始对结婚当事人进行婚前检查。办理离
婚登记,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结婚登记 754对,
20周岁至30周岁人员占登记结婚人数的80%;办理离婚登记61对,是1992年的 1.56倍,40周岁
至50周岁人员占70%。登记合格率100%。

2003年10月,执行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和离婚的当事人不需要居委会或
村委员开具的婚姻状况介绍信,当事人只要亲自来婚姻登记机关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声明即可,
行政机关或其他人员无权干涉其婚姻状况。办理结婚登记 300对,20周岁至30周岁人员占登记
结婚人数的80%;办理离婚登记105对,是1994年的 1.72倍,40周岁至50周岁人员占70%,50周
岁至70周岁人员占9%。登记合格率100%。

2005年,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婚姻登记证书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印章管理
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办理结婚登记217
对,20周岁至30周岁人员占登记结婚人数的60%,30周岁至40周岁人员占登记结婚人数的25%;
办理离婚登记120对,22周岁至 30周岁人员占登记离婚人数的25%,30周岁至40周岁人员占55%。

1989年至2005年婚姻情况统计表
表19—13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