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救助
第五节 救助
1989年,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沿街乞讨、夜宿车站、逃避计划生
育的外流人员,遣送到大兴安岭地区收容遣送站,由地区收容遣送站对遣送人员进行收容或遣
回原籍,对离家出走的儿童、精神病和痴呆流入人员进行家庭情况调查,核准后与家人联系,
由家人领回,遣送流浪“乞讨”人员10人次,救助遇到临时困难过往人员 5人,救助金额70元。
1989至2002年,全区遣送流浪“乞讨”人员84人次,出走的儿童、精神病和痴呆流入人员
亲友领回5人,对精神病和痴呆人员遣回原籍5人,安葬无名尸 4具。救助遇到临时困难过往人
员82人,救助金额2460元。
2003年8月 10日,根据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
行,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新林区未设立救助站。
2003年至2004年,救助遇到临时困难过往人员10人,救助金额400元。
2005年,救助遇到临时困难过往人员9人,救助金额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