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殡葬管理
第六节 殡葬管理
1989年,根据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1982制定《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殡葬改革和今后意见》,
由各镇政府划定墓葬地点。
1996年,制定《新林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林镇墓葬地点、面积与公路间距离,
对回族公墓专门划定墓地,并设有标牌分界。
1997年,依据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关于加强清明节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区对生产、
销售纸人、纸马、纸牛等封建迷信用品个体加工点清理和整顿,取缔加工点2家。
2000年,区政府核准个体经营祭祀用品店4户。
2003年10月1日,新林镇殡仪馆建成,建筑面积500平方米,设有追悼厅、休息室、招待室、
太平间、殡葬用品店、食堂、办公室。区政府制定《新林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新林镇设
新林林场运材路东线3公里两侧、炸药库北面回民公墓2处。各镇墓地由各镇选址报区民政局审
批。每个墓地占地16平方米以内,埋葬远离公路15米以外。加漠公路沿线及新林镇运材路西线
禁止埋葬。禁止坟地设围栏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清理公路、铁路旁坟墓1984个。
2004年至2005年,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殡葬管理,殡仪人员持证上岗,
挂牌服务。清理铁路、公路两侧坟墓 291个。倡导开展“家庭追思会”、“送鲜花”等文明祭
祀活动,引导群众丧事新办,破除丧葬陋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