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实施方案
新林区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实施方案
新林区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实施方案
(2000年8月20日)
按照年初区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中
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国有中小企业所有制结构,以国有企业体制转型经营机制转换,实
现对国有中小企业的放开搞活,促进全区经济结构优化,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结
合新林区的实际制定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今年工作的
总体思路,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通过不同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努力探索出一条适
应我区中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路子,推动全区经济快速高效增长。
(二)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1.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2.充分依靠职工群众搞好改革,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因企制宜实施改革,确保企业改革后机制更新,管理加强,效益提高。
4.坚持风险、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原则。
(三)中小企业转制的目标
要分别通过采取“卖”“送”“股”“破”“换”“并”“停”等不同形式对全区中小企
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达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机制创新,管理加强,效益提高的目的,实
现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目标。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1.“卖”。就是变更产权,将企业向社会公开出售。具体做法是:可以采取招商引资出售;
职工合伙购买出售;以资抵债出售,委托、租赁的经营者购买出售;产权出售主要采取竞价出
售形式;资产数额较大对购买者一次支付有困难者可实行分期付款,累计付清的办法。
2.“送”。即零价出售,就是对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小企业,或虽有净资产包袱沉重
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带负债送出去。
3.“股”。一是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制改造吸引职工入股,主要对效益较好的企业实行。
该种改制形式是,将企业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或法人,实行资产折股、共
同认股、有偿转让、分年偿还的办法。 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1)职工全员认股,股权归个人
所有(每人最少认购一股,多者不限); (2)国家与企业职工合股经营,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代表
国有股参加董事会,参政与企业经营管理; (3)国有资产责任股,即将国有净资产划出一部分
配送给职工作为国有资产责任股,并与职工工作责任相挂钩,国有资产责任股可按照职工的技
术等级、工龄、对企业的贡献、职务等因素制定配送股标准,经营者股份可以大于其他职工。
国有资产责任股分红,可按企业分配奖金方式处理账务,企业实现利润方可分红,亏损企业不
可分红。国有资产责任股不具继承转让权; (4)将股份合作制和国有资产责任股结合起来,在
配送给职工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股的同时,吸引职工投资入股,国有资产配送股份与职工个人
出资认股的比例原则上可定为1:1,企业经营者出资认股额度应高于职工的2倍。
4.“破”。就是对严重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依法破产。对于破产清算的资产,
职工可以合股购买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5.“换”。就是在买断部分资产后,将国有小企业营业执照换成私营企业执照,企业换照
后即可按私营企业进行动作。
6.“并”。就是兼并。一是本地的非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兼并;二是外地的国有企业
对本地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
7.“停”。就是对无力经营、暂时又不能破产的企业收回执照,关门停业。
(五)中小企业转制的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转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要在财产清
查、严格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确认后进行。
2.资产评估工作由区局统一组织。资产数额在20万元以内的企业,应由区局国有资产会同
主管部门评估确认;超过2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产评估由本地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报经地区国
有资产局或国有资产处确认。
3.处置资产时,首先要确保一块资产用于离退休职工,然后依次按照安置职工、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进行。转让资产时,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企业职工的原则。
4.出售的企业可从出售的资产收入中首先无偿划出一块,一般相当于该企业离退休人员10
至1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交社会养老统筹部门,用于退休人员的费用。如企业出售不足缴纳社
会统筹费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可降低职工工资标准,或分期缴纳社会统
筹费用。
5.国有资产的出售变现所得区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原则上可无偿借给企业使用
3—5年,然后根据企业实际承受能力逐年还清。
6.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在资产评估中单独砍出一块资产,或用国有股份
分得的红利等方法解决离休人员的费用问题。
7.转制企业的抚恤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解决。
8.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
身份。一次安置原则上按企业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倍发给;不愿自谋职业的职工,
其人事关系由人事劳动部门代管,保留档案身份。代管期间养老金由本人缴纳。也可划出一部
分资产作为企业职工的待业基金,交给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9.解散重组的企业,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也
可一次买断职工工龄,买断后可以用买断的资产或另行出资入股组建新的企业。
10.买断工龄必须经本人申请、法律公证后生效。具体标准,按基数 3000—7000元,加上
200—400乘以职工工龄计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11.买断工龄时,要打破职工身份界限,执行企业统一标准。 职工工龄以档案工龄为准。
被买断工龄的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12.在册不在岗职工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责安置交纳社会统筹费用。 如企业安置确实有困
难或本人不到岗,企业可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劳务市场,按照国家和地区再就业工程的有关规定
享有再就业机会。如两次拒绝安排的,劳务市场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13.停薪留职人员如向企业缴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金, 工龄可连续计算,到退休年龄
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退休费。对不缴纳者,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14.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有困难的企业,可解散
重组,即政府、银行、税务等部门共同清理企业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状况协商确定
一个比例,将现有资产分成三块。首先交社保部门一块,用于安置退休职工;其次留给企业一
块,用于清偿债务,然后企业解散;职工分得的资产可自谋职业,也可另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
制企业。
15.破产企业的呆死账,由破产清算组核实, 报人民法院同意后认定。其他改制中需确定
呆死的账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产权所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16.破产后重组的企业,从盈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17.企业改制前历年所欠税款,可以缓缴,转制后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实行税务征
收财政返还,第三年减半。
18.破产后重组的企业,破产财产变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债权转股权。
19.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并接收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 其所得税按期足额缴纳,由同
级财政自兼并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将兼并企业所得税金额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其生产经营资
金,同时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集体资本金。
20.提倡企业净资产由本企业职工、社会法人及任何自然人购买, 一次付清价款的可以优
惠40%, 2—3年付清的可优惠10%~20%。如本企业职工购买并能妥善安排职工就业,一次付清
价款,可优惠50%~60%,直至零价出售。
21.鼓励本区干部职工购买小企业, 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要给予保护。鼓励机关
干部领办、创办小企业,离岗期间可保留原有干部级别和身份。
22.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 除职工认购外可将部分或全部公积划成股份,按一
定实行配股,配股形式的股份所有权归企业,收益权归职工个人,不能继承和转让。
23.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组,经产权界定确认的国有净资产, 如果职工愿意购买的可
全部出售,所有人有偿借给企业使用;职工不愿意购买的,可做为国家在企业的股份投入。社
会统筹原则上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有困难的经地区体改委、国资局同意,要从国有净资产中
扣除。集体净资产应按职工工龄长短、技能高低、贡献大小适当划给内部在册认股职工和在岗
末认股职工,作为职工在本企持有的股份,该股份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量化
部分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其余部分出售给职工。
24.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可以持大股,但一般不宜超过总股本的20%。
25.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改制后五年内免征股息和红利所得税。 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经
债权部门同意可转为股权。
26.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国有土地可暂不入股,由企业租用,免收3年租金,但应办理
土地租赁合同。
27.经劳动部门认定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
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8.资不抵债的企业顺利转制,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 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原所
欠财政借款。
29.凡在转制中产生的资产交易和新企业注册登记费用,按最低标准核收, 经办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免收工本费。
30.凡通过批准转制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手续, 核发营业执照,金融部门对
转制企业要给予贷款扶持。
31.企业转制后,根据其主要产品确定其行业管理部门。
32.对于停产和半停产的小企业要抓紧上收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原件一律报区体改委保管,
复印件上报地区体改委。
33.企业转制后,原企业文书、财务、人事档案资料要按其归属移交各级档案部门管理。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改革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1.分析研究企业现状,听取专家主管部门和职工对改制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定适合
企业实际情况的产改革方式。
2.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产权制度改革所采取的形式,人员安置 (包括富余人员、离退
休职工、工伤、遗属等)、出售价格及租金确定,财产处置原则和办法,债权债务的清理等。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动员,讨论通过实施方案。
4.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评估。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委托具有
资格的资产评估组织对现有的资产进行评估。
5.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局体改委、财务、国有资产、人事劳动等部门联合审
查批准。
6.涉及重新设立企业的,按批准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
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确定企业的性质。并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主管财务部门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进行公司体制改造,以及实行兼并破产,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采取配套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区局体改、财务、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地区的有关文件精神,
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配套措施。要积极借鉴呼玛县、阿木尔
林业局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重点解决好转制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区政府的经济综合、
经济杠杆、经济执法部门及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国有小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工作,从根本措施上保证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把企
业转制国有企业质量关,对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进行验收,确保企业转制一户合格一户,对验收
不合格的要推倒重来。
(八)严格奖惩,确保改革真正到位
将小企业转制工作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按照区局部署,7月末完成70%,年底达
到100%的目标,逐级落实责任制,年终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差的单位给
予相应的处罚。
(九)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实践、精心组织,务求小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
到位,取得成效。
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对现实、树立长远、大胆实践、因地
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新林的实际,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切
实把我区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进到位,
取得成效。
1.拟对局直属的建安公司、筑路工程公司、翠岗木材综合加工厂、新兴木业公司、新宝筷
子总公司分别实行公司制改造,对林机厂实行股份制改造。
2.拟对各镇、林场所属小企业分别实行卖、换、停的方式进行转制。
3.拟对商业所属的小企业,除医药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外,其余企业主要采取卖、换、
停的方式转制。
4.对粮食所属企业,除粮库、盐业公司外,其余企业主要采取卖、换、停的方式转制。
5.拟对物资、房产所属企业主要采卖、换、停的方式转制。
6.对其他小企业主权采取卖、并、停的方式转制。
7.不论采取哪一种转制方式,原企业职工的身份都必须改变,与企业的关系都必须分离。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按照区委、区政府、林业局部署和要求,各单位小企业改革工作要按照定模式、定时限、
定责任人的“三定”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具体落实责任,实行
领导责任制,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小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小企业转制
责任制,每名成员都要包所属企业转制工作,做到每户小企业都有区局、镇场领导具体负责。
各责任人要深入基层蹲点包企业,调查研究,指导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做到既包转制质
量,又包转制时限,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2.列入第一批改制的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必须按期完成改革转制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改制的企业要在9月 15日前将情况上报区中小企
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暂缓。
3.未列入第一批改制的企业,也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各项工作,积极转换内
部经营机制,认真谋划企业改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高企业
的经济效益。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提高转制企业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二是利用举办学
习班、研讨班、召开会议等形式,培训骨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意
义的认识;三是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细致地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广泛征求职工对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使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四是大力推广产权制度改
革的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保证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二)为切实加强对全区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局成立新林区中小企
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