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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新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新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04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办企业,根据大署[2004]8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
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木材精深加工
项目、非木产品加工项目、特色养殖项目、特色种植项目、矿产采掘项目、北药开发项目、饮
食服务、旅游设施项目、城市经营和公益事业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本优惠政
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对来我区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
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 5个工作日内办
结。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在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区招商局外来投
资服务中心代办。

第三章 项目的类型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年缴税金 200万元以
上;

中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小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年产值分别为30万
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以上,年缴税金分别为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以上。

第四章 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对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投资者,从纳税年度开始, 3年内所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区
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按80%奖励;年缴税额在 100万元以上
项目按7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按 50%奖励。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投资1000
万元以上,建成后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

凡在我区投资建设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除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建设
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 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
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第七条 房产优惠政策

1.国内外 500强企业来我区新办大型加工项目,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区政府、林
业局无偿为其提供厂房。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我区国有企业,大型项目原企业除生产设备以外
的其他所有固定资产均可无偿使用3年。

2.投资者从事非木加工产品需使用我区闲置厂房的,就业人员达到 100人以上,一年内无
偿使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两年内无偿使用;就业人员300人以上,三年内无偿使用。无偿
使用到期后, 投资者可优先租赁和购买,购买者按评估价一次付清房款可优惠20%;租赁费可
延至年末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 大、中型项目进入我区工业园区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
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 服务优惠政策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
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
以下收取费用。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注入投资额 20%的建设保证金,
即可批准。开发商可委托当地政府动迁部门动迁,执行当地动迁有关规定,当地政府要积极支
持动迁工作。为保证动迁工作顺利进行,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动迁,动迁完毕后交给开发商开
发,动迁费用由开发商负责。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本项目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可
在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

第十二条 外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
银行兑付,无须审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如需汇出境外,可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
议书,完税证明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到我区投资创办的新企业可根据立项批文和资金性质,企业性质,酌情在一家
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不同性质的银行账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进入我区工业园区的大、中型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
对新办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六条 简化审批手续,凡需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区招商局设立的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
办,一个部门受理,并联审批,二次办结,一个窗口收费。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凡要到外来
投资企业检查的,必须经区政府和区招商局的批准,到招商局备案,否则,外来投资企业有权
拒绝检查。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严肃处理。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
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
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受益企业按新增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
不超过25%奖励技术入股后,再按股分红。

第十九条 对帮助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
给费用外,受益企业可按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提取 2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
企业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
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
目投产获利后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奖励,报酬和奖励由受益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
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当年发生的新产
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地区
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0%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来我区服务于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年限限制,
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职称,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地区招商局认定后,转由人事部
门承办或申报,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经营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带资金到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可自带符合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
施工队伍,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在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交通规费的前提下,
由招商局上报地区招商局确认后,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
位和人员一律不准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产品属强制安全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管理的,
在批量投产前在我区经销生产合格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半年内不视为无证产品。

第二十六条 木材原料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从事木材精深加工,安排企业下岗人员 100人以上,并按规定全员全额缴纳养
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有关部门核定,可享受林业局当期市场木材价格10%的优惠;安排200人
以上,可优惠15%;安排300人以上,可优惠20%。

第二十七条 养殖优惠政策

养殖户可以在新林施业区内选择适宜养殖的牧场,由资源部门予以划定。同时可以为养殖
户提供一定数量建设住房用的木料和搭建圈舍所需的小杆和小径木、板皮等木材,但必须经有
关部门按实际用量核批。

第八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
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聘为同级政府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外来投资者荣誉证”和“外来投资者保护卡”在
本地居住,可不办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需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凡
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给予优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要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规范管理,按要求向区招商局上报有关统计及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