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海伦县在解放前无公有房产,居民住宅除自建外,全为租私房主的房屋居住。解放后的1948
年9月,县人民政府没收恶霸地主、伪官吏、旧军阀的私宅7 217间。部分由政府机关占用,大
部分租给市民居住,以收取房租为主。1949年11月份成立了房产管理处,隶属于财粮科,房产
管理走上正轨。1952年,开始对房产实行以租养房,用所收房租款维修房屋。1954年,在调整
房租价格的同时,规定了租金的收缴办法:企事业、机关用房按建筑面积、房宅质量收费,居
民住房按面积等级按月收缴,如有私房出租者不得超过公有房价。从1957年开始,由单位代收
职工住宅租金,将收租率提高3%,收缴额为100%。1983年又将各单位建的砖瓦结构的房宅,收
归房产处管理及收费。收费价格仍依照建筑面积、房宅质量而定。1985年又对职工干部住房进
行普查,逐户丈量,按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