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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办法

第二节 管理办法



  

  1964年前土地管理工作,主要是办理国家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及解决土地纠纷等事宜。在
“文化大革命”时期,土地管理机构名存实亡,土地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私建乱占,吞
食耕地的现象较为严重,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据不完全统计,自1974年以来未经县土地管理
部门批准的全县乡镇企事业及国家基本建设占地为3 206亩,其中耕地为2 200.8亩。1980年前
县内农村群众、职工建房每户平均占地 800平方米,远远超出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不得超出250至350平方米的规定。这样全县农村共占地24万余亩,人均占地为0.38亩。因此,
使全县人均占有土地数由建国初期的9.3亩下降为5亩,下降了46.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下都抓土地管理工作,清除了土地管理利用上的无政府主义
思潮,建立健全了合理的规章制度,县政府先后颁发了《海伦县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
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自 1980年起,对全县农村群众的房基地进行了普查登记, 并颁发了
“农村房产执照”。1981年 9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县里成立了海伦县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开展了土地资源调查及土地
划界工作。全县各乡镇又配备了专门负责管理土地工作的干部28人,使土地管理工作大有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