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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海伦县土地开垦始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从土地开垦到土地改革前,绝大部分土地
和牲畜等生产资料都掌握在地主和地主兼资本家的手中,这些人大部分是城市有工商业厂店,
农村有土地;有的还是外县工商业的股东并占有土地。据1947年土改时统计,全县有农户73 150
户,耕地27 217万垧,其中地富3 897户,占总农户的 5%,占有耕地16 408万垧,占总耕地面
积的 60.3%。此外,还占有很多荒地、山林。他们以土地出租、雇工自营等方式残酷地剥削农
民。当时,在剥削农民的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租土地

  在旧社会,无地农民要种地就必须向地主租种而缴纳地租。地租的形式分死租和活租两种。

  死租又分钱租和粮租两种。不论钱租或粮租,均按土地肥瘠之差、春秋粮价之别,确定地
租的多少,以垧按钱或粮计算租价。钱租是按秋季粮价折算的,交清租钱后,方可耕种;粮租
是秋收时交粮,一般为二至三石,约占垧产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而且地主常用大斗大秤收租,
剥削农民,这样农民劳动一年所剩无几。活租也叫耪青,这种形式,主要是根据牛犋、籽种、
马草料由谁出而决定地主和佃户对粮草所得的分配比例。如由东家(地主)出时,则春借秋还,
不算利息,生产所得对半分;若由佃户出时,则生产所得按“东四佃六”的比例分配。但不论
按什么比例分配,土地所有的捐税与劳役,官费的摊派和“出荷粮”等均由佃户负担。

  二、雇 工

  在旧社会,无土地,又无生产工具,无力租种土地的农民, 只好给地主、富农当雇工(扛
活)。雇工种类很多,有长工、童工 (半拉子)、月工、日工等。长工:地主雇用长工,一般规
定在农历正月十五日上工,腊月二十三日下工。最强劳力(打头的)的一般工资是由东家代种两
垧地(劳力、捐税、摊派都由雇工自己负担)并给现款100~200元(江洋)左右。伪满时带种二垧
地,并给现金30元(伪币),不带地时给现金 220元(伪币)。两垧地约可得粮八石,除交“出荷”
和税捐等之外,所剩无几,不够三口人全年的口粮。童工(半拉子):童工工资更低,甚至白吃
饭白干活。但他们所担负的劳动量却是繁重的,而且经常受雇主的虐待打骂。月工:一般雇一
至三个月。工资略高于长工的平均工资,而低于日工,伪满时打头的月工每月工资是17元至20
元(伪币),歇工时按当日工价扣钱。日工:工价以季节不同,由把持在雇主手里的“工夫行”
所规定。他们欺行霸市,压低工价。伪满时日工工资按季节与工种不同是6角至1元5角左右。

  三、高利贷

  穷人遇有天灾病害,无法生活,就得向富户借贷。其形式有两种,一是贷钱,一是贷粮。
贷钱:一般月息在8~10分。同时还有所谓 “上打利”(也叫现扣利),就是在借钱时先扣下第
一个月的利息。如贷10元钱,实际上只得9元2角或9元现金,但必须按 1O元之本逐月付息。还
有“出门利”,即借钱出门后不论半天、一日或还钱时在月份上超过一日半天,皆按一月付息。
伪满时干脆提出“驴打滚”(利滚利),即到期不付息,将利折本。贷粮:一般是春借一斗,秋
还斗半,即不论正月、二月或三月、四月借的,到秋还粮时就是百分之五十的利息。如无粮而
折钱还债时,粮价是春贵秋贱,即将粮按春时折价,按价还本付息,因此,在还债时就不是借
一斗还斗半,而是有的还二斗甚至三斗。更有的以小斗借出,用大斗收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