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公社 在1958年11月1日,全县按原30个乡、镇成立了 30个人民公社,下设285个管理区(生产大
队),1 663个生产队,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把国家基层政权
组织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它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又是中
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公社管理委员会、大队管理委员会、生产队委员会不仅
要担任经济职能,还要担任政权职能。
在人民公社化开始时,公社无偿地调用各生产队的劳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全部自留
地和社员家庭副业也逐步转为公社所有,实行粮食供给制(或伙食供给制),队队办起了集体食
堂,农民个人家庭的一些桌椅、刀锅碗筷无偿收归集体食堂,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加
上其他原因,造成了从1961年起,农业生产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的局面。
党和政府及时地发现并纠正了上述错误。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
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就是为了纠正当时出现的错误,发展农业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的
文件。各公社开始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所有土地、牲畜、农业机械等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
力都归生产队所有,并由它管理和使用。生产队在经营管理、作物种植计划和社员收益分配方
面有自主权。这样就纠正了人民公社化初期以公社作为基本的生产和分配单位,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一平二调”的错误,制止了“共产风”。但是,仍然强调“一大二公”,管理过分集中,
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高指标、高征购、瞎指挥和浮夸风的问题,仍未彻底
解决。1949年,全县每一农业人口平均生产粮食为 1 548斤,交售粮食 497斤,占生产粮食的
32.1%,留口粮629斤,占生产粮食的 40.6%。1957年至1959年是本县的丰收年,按每一农业人
口计算,3年总生产粮食5 467斤,年均生产粮食1 822斤,三年总交售粮3 697斤,年均交售粮
食1 232斤,占生产粮食的67.6%。比1949年增加266.5%,而三年口粮总计只有 939斤,年人均
口粮 313斤,占生产粮食的17.2%,比1949年人均口粮下降50.2%。1960年至1963年连续歉收,
年人均交售粮食644斤,占生产粮食的65.8%,而年人均口粮只有243斤,为生产粮食的21.4%。
由于征购粮高指标,口粮低指标,群众不得不搞瓜菜代,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5年以
后虽略有好转,但在征购上仍搞高指标,征过头粮,农民还要吃返还粮,结果造成劳民伤财。
人民公社组织情况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