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家庭副业
第九节 家庭副业
社员家庭副业是指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完成集体生产任务以外,由本人
及其家庭成员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它包括耕种自留地、饲养家畜、家禽,从事编织等家庭手工
业,在房前屋后和集体指定的地点种植各种树木、采集、狩猎、养鱼、养蜂、养牛、养羊、农
产品加工等。允许社员耕种自留地,经营副业,是农业合作化以来在农村实行的一项重要经济
政策。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农村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决定:“社员应该有小量的
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化的 5~7%作为菜园,或者用以经营某些补充的农作物
和农业副业。自留地的产品供给自家用,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后来,在《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对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都作了相应的规
定,并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发展家庭副业过程中曾出现
过两次波折:一次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当时收回了自留地,对社员饲养的畜禽也收归集
体经营,造成很大损失。社员房前屋后的树木也被砍伐为集体使用了。经过三年调整,中共中
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5%;社员可以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禽家畜,也可以饲养母猪,还可以从事编织、缝纫等家庭手
工业生产以及采集、渔猎等副业生产。这样才使社员家庭副业得到较快的恢复。另一次是“文
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下,许多地方把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统
统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有的生产队把自留地收归集体耕作,年终按全队平均单位面积
产量分给社员户,对社员家庭饲养畜禽数量进行严格控制,还不准养母猪。粉碎林彪、江青反
革命集团以后,纠正了这种错误作法,实行了符合实际的政策,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1978
年全县农村公社社员自留地面积达235 316亩,占生产队集体耕地面积 6.3%。社员还可根据自
己的条件饲养畜禽和种植树木,从事家庭编织等手工业。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
于党在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调动了广大群众发展副业生产的积极性,相继出现了一批种植业、
养殖业、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户,使农村商品经济结构有了显著变化。1980年全县农村社员
家庭副业收入总额为1 838.1万元,占农业总收入的 13.2%,户均收入140.3元,人均收入27.6
元。1981年增加到3 282.4万元,占农业总收入的 17.4%。其中种植业收入为1 340.2万元,养
殖业收入为1 625.1万元。编织、采集、狩猎、劳务等其它收入为267.1万元,平均每人收入达
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