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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海伦县自1981年末开始,对购销、建筑、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电、仓储保管、财产租
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它经济合同加强了管理,将企业经济关系和责任制法
律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增设了经济合同股,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从1982年开始受理经
济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又增设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至1985
年共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6起,金额达320 000元。1985年共签定经济合同200 488份,金额
1 739万元,合同履行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