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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调整

第二节 物价调整



  

  建国后,根据工农生产的发展供需情况,为使物价更为合理,以激发生产者的积极性,提
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海伦县对商品的购销价格有计划地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提高农副产品的收
购价格,相对地降低工业品销售价格。自1952年以来,对粮豆6个品种5次提高收购价格。大大
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调整了工农之间的比例关系,工农比价趋于合理。其中较大
的调整有两次,一次是1979年,提高了18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一次是 1980年提高了8种副食
品销售价格。建国后实行两次物价冻结,第一次是1963年,中共中央作出了严格制止擅自涨价
的决定。第二次是1980年,国务院发出了《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这两次都是在
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行政干预的办法,对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起了良好作用。

  1952年,提高了大豆、水稻、小麦、高粱、玉米、谷子等 6个品种的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为15.5%。1954年,第二次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11.5%。在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时
期,由于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从1960年下半年到1961年,部分物资奇缺,社会的货币滞流
量过大,许多商品自行提价。特别是农贸市场的价格成番论倍地增长,猪肉、黄烟等集市价格
高出国家牌价近20倍。本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定人心,回笼货币”的原则,实行了物价
冻结。同时对手表、自行车、高级针织品等物资还实行了高价出售,以回笼货币,稳定物价。
1963年集市价格开始下降。1965年在1964年的基础上第三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为16.2%,1966年第四次提高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幅度40%。1969年生猪、活羊收购价格作了
适当提高,但猪肉、羊肉的供应价格不变。197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本县提高
了大豆、水稻、小麦、高梁、玉米、谷子等6种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18.8%。同时提高
了大麦、荞麦、糜子、绿豆、小豆、云豆等25种小杂粮和小杂豆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
25.22%。葵花籽、线麻、亚麻籽等8种小油料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 23.02%。与此同时,还实行
了超购加价政策,价外补贴50%。1981年大豆又提价50%,取消了超购加价。

  以小麦、玉米、高粱、谷子、水稻为原料加工的面粉、玉米


大米的销售价格自1953年以来共提高 44%。粮油逆差实行购销倒挂,于1965年 3月,按职工赡
养人口,每人每月给予粮煤补贴0.73元。供应给农村工业品的价格,自建国以来提高6%。由于
粮油购销长期倒挂,不利于调动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于1976年10月 1日,县内提高了猪肉、
牛肉、羊肉、家禽、鲜蛋、水产品、牛奶和蔬菜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猪肉提高40%,羊肉提
高73%,牛肉提高40%,牛奶提高 15%,鲜蛋提高20%,家禽提高19%,蔬菜提高7%,并实行产销
见面。同时调整了上述8种副食品为原料的505种食品的价格。为了不增加职工的负担,每个职
工每月发给了 5元钱的副食品补贴。同时,本着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了
议价商品,议购议销。对于调节市场,搞活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