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赋税第一节 清末时期 光绪十七年(1891年),随着放荒数量的增加,绥化厘捐局,在绥棱设上集卡,并在海伦设
了分卡,以征捐课税,是时以租赋为主征项目。初时,按垧纳押租钱,每垧荒价一吊。光绪二
十年(1894年),每垧荒价增至二吊一百文(以后改收白银)。当时,除租赋外还有鱼税,按卖价
每吊征六十四文。糖税,上等每斤征二百四十文,次等一百二十文,运出外省者,复纳捐60吊。
皮张税,按售价每吊征36文。药材税,从价征收,每值一元征大洋一角一分。木植税(木材)以
物代征,每十根征一根,15—20根征二根。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八年间共收押租1 157 809两白银。
田赋:分大租小租,大租每垧800文,小租每垧 60文,以后又改收白银。除此之外,斗秤
税、杂货税、车税、人税、粮石税、烟、酒、油、麻税等也在征收之列。宣统二年(1910年),
民政司赵渊改定税率通行票式,税分四部:物产税、营业税、交涉税、杂税又称课、税、捐。
征课:年有定额,不以收入多少而增减。如当课、烧课、斗课等。税捐:分从量征,从价征两
种。从量征者以数量多少为征税捐依据,如酒税、猪税、车捐等。从价征者,则以价值的多寡
作为课税依据。如木税、皮张税等。税率为3—30%。
清光绪年间几个年度税收情况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