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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税收名目繁多,征收捐税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主要有:

  营业税:分从价征与从量征两种。从价征者有百货、牲畜、粮食,出境四种,按吊收江钱
十文;从量征者有马车一套征江钱一百文,马、牛、骡每头征平银一两一钱。猪每口征平银一
钱六分。

  物产税:分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两种。从价征的有油、麻、牲畜、靛、鱼、烟、山货、皮
张等每吊征江钱三十六文至七十二文不等。从量征的有豆饼,每块征江钱二十文,卤硝每觔征
四百文。

  地租(田赋):每垧征收大、小租,大租六百文,小租六十文。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每垧
征收白银一两九分(折江钱十七吊一百四十文)。

  街基租:分为三种。一为街基小租,每方丈收租金二十文。一为街基押租,分为上、中、
下、减上、减下、减中六等,上等每方丈收租一吊,中等收八百文,下等收六百文,减上收六
百文,减中收五百文,减下收四百文。三为百货市小租。按月每方丈收江钱二百文。

  三费:地方衙门勘验、抬解、缉捕之经费,每垧地征捐一百文。民国15年(1926年)改为大
洋,一等地每垧收大洋三分,二等收二分,三等收一分。

  契税:凡民间买卖田房通行税契,为从价征,每卖银一两征税三分,附税三分。并规定对
有匿报者处一至八倍罚金。

  垧捐:随地而征,类似地租附加,共分四项:一、专供学校用之称学费,每垧征收二吊八
百文。二、供警察用之称警费,垧征八吊二百文。三、专供地方保卫团用之称保卫团费,垧征
二十六吊六百文(军费在内)。四、供地方自治用之称自治费。除上述捐税外,还有杂税:牛、
猪、羊每口收江钱三百文,毛猪七百二十文;牛、马每匹征江钱七百五十文。还有车税、船税、
盐税、戏捐、妓捐等税。

清末时期国税税目税率表



   清末时期国税税目税率表



   清末时期县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