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伪满时期 伪满时期,本县财政金融命脉完全控制在日本人手里,他们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大肆进行
经济掠夺,苛捐杂税等税目繁多,官吏们从中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主要有国税和地方税两大
类,34种。国税有: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地税、家屋税、粮石税、印花税、酒税、法人
所得税、烟税、契税等。地方税又分为省税、县税、街村税三种。地税附加 20%,家屋税附加
75%,粮石税附加75%,矿区税附加75%,特别卖钱税附加 8%等五种收入归省政府。劳动所得税
附加25%,事业所得税附加25%,法人所得税附加25%,粮石税附加25%五种。国税附加税捐,事
业所得税附加税捐,地费附加税捐,家屋税附加捐及市民捐、旗捐、车捐、船捐、畜牧捐、不
动产增加捐、不动产取得捐、出租捐、鱼业捐、屠宰税、电气捐、退还税,禁烟特别税附加100%,
特别卖钱税附加 80%,均为县税收入。国税附加税,县税附加税,街村民费,电气费为街村税。
因省、县、街村层层有税,任意摊派,因此,摊派大于附加,附加大于正税,人民负担极重。
据资料记载,伪康德9年(1942年)的税收比康德2年(1935年)增长2.1倍。
伪满时期税目税率一览表
伪满时期历年县税征收情况 单位:万元(伪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