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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四篇 政事

篇下序


  海伦县的人民政权权力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于1980年 9月。在此之前,
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海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
之后,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了各项工作。从1954年到1985年,
共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7次,处理代表议案 431件。召开常委会议34次,依照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令和规定,作出了有关整顿社会治安、开展物价检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教育工作、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贯彻《森林法》、《食品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决议36项,
依法任命干部 237人。同时,加强了对海伦县人民政府、海伦县人民检察院、海伦县人民法院
工作的监督,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一定作用。

  海伦县的地方权力机构,始于清朝末年,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设通肯副都统衙门。光绪
三十一年 (1905年)裁撤通肯副都统设通肯协领署并于通肯设海伦直隶厅。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海伦直隶厅改为海伦府。民国2年(1913年)海伦府改为海伦县。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成立
伪满海伦县政府,大同 2年(1933年)将伪海伦县政府改为海伦县公署。“八·一五”东北光复
后,接收了敌伪政权,于1945年11月 9日,海伦县人民政府成立,先后经历了海伦县政府,海
伦县人民政府,海伦县人民委员会,海伦县革命委员会,海伦县人民政府 5个阶段。其所属机
构也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加强,发挥了职能作用。在带领全县人民进行社会主
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伦县委员会,建于1957年3月,先后召开了 10次委员会会议。在
每个时期,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工厂、农村视察,发挥了政协组织政治
协商、民主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