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选举
第三节 基层选举
一、建国前的选举
“八·一五”东北光复后,经过土地改革,海伦县农村开始建立区、村。为了把群众信得
过的人选上,多数地方都采取了民主选举的办法。但是,由于当时文化水平低,多数区、村都
采取举手表决或以豆粒多少为依据,产生被选举人。通过这种办法选举出来的干部,群众信任,
办事有人帮助。
二、建国后的选举
建国后,从1954年到1963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的选举程序,共召开五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产
生了海伦县县长、副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1966年至1976年,因开展“文化大革命”,
使民主选举遭到破坏,六、七两届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召开。“三结合”①的革命委员会取
代了各级人民政府。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基层选举制度得到恢复,人民民主选举
权力得到发挥。1980年7月 10日,全县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基层民主选举。在选举
中,实行候选人和应选人差额②选举
①三结合:红卫兵代表、解放军代表.革命干部代表三方组成政权机构。
②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便于择优选举.充分发扬民主。
与县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两项重大改革,选出海伦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75人,
于1980年9月 22日召开了海伦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的方法,产生了海伦县人
民政府。1984年2月 27日,全县进行了第二次基层民主选举。按照《选举法》和《黑龙江省选
举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县选举委员会给各基层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 2 575名,经过全县
44.5万选民的投票选举,选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21名,于1984年4月4日召开了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过反复酝酿,民主协商,实行差额选举,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了
海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海伦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这两次基层选
举工作,都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选举委员会的部署,大体
经历了层层建立选举机构,制订选举工作方案,训练选举工作骨干;向广大群众宣传《宪法》
和《选举法》,激发广大群众管理地方政权事务的主人翁责任感,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酝酿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人民代表等五个步
骤,使选举工作进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