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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五篇 公安司法

篇下序


  县内的政法机关设立较早,民国元年 (1912年)设警察事务所,管理全县治安工作;民国2
年(1913年) 5月设审检所,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民国18年(1929年)建立海伦地方检察处,
检察、监理刑法。日伪时期,于伪大同元年(1932年),伪县公署内设立了警务局,下设 5个公
安分局。伪大同2年(1933年),海伦地方检察处改为海伦地方检察厅。伪大同元年 (1932年)12
月设海伦地方法院。日伪时期的政法机关,对人民实行残酷的法西斯殖民统治,建立了全县性
的特务情报网,常以“国事犯”、“勾通共匪犯”、“思想犯”、“经济犯”等罪名,逮捕监
禁和屠杀革命群众,是镇压和迫害人民的工具。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于同年9月 27日,我党接收了伪海伦县公安局,并进行改组,
成立了海伦县公安局。1946年春建立了海伦县人民司法处;1947年10月改为海伦县人民法院。
1950年9月成立了海伦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 12月改为海伦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政法机关在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起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在反奸清匪、镇压
反革命、肃清反革命运动中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1961年蒋
介石叫嚣窜犯大陆期间,政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摸底,掌握了敌情,及时粉碎了敌人的反革
命阴谋。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于1968年 1月公、检、法三机关被砸乱,由县人民
武装部实行军事管制,大批公安干警进学习班学习,政法机构和队伍遭到破坏。粉碎林彪、江
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强化了
司法队伍。1981年对社会治安进行了综合治理,对失足青少年采取了帮教措施。1983年,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
犯罪分子的斗争,有力地打击了敌人,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保证了社会主建设事业的顺
利进行。